份进行,而组织有新工程、新项目、新技术或者工艺创新等等新型活动的合规性评价应放在活动开始之前监测后进行,而不是等到规定时间8月份之后,同样国家、地方、行业或者组织自身的法律法规修订、新颁布和实施应及时作相应的合规性评价。做到及时准确、涵盖到位、适时更新,操作性强、时效性好。
三、评价输入及评价方式
在一定周期内,组织评价的输入信息必须包括组织全部的“适用要求”。合规性评价是否能有效,输入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是重要的前提,目前的评价输入不明确或不全面,输入信息没有很好地应用4.3.2a)条款确定的“适用要求”。
组织在进行合规性评价时也可先将同类的“适用要求”合并后作为评价的输入信息。对于同一项“适用要求”在多个法律法规均有涉及时,组织应按最详细的、最新的规定加以识别,如建设项目(新、扩,改项目)的环保验收要求在水污染防治法(13条第3款)、大气污染防治法(1l条第3款)、噪声污染防治法(14条)、固体污染防治法(14条)等均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发布)的规定更详细,是对上述法律要求的具体展开,企业(或部门)识别“适用要求”时,至少应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进行识别,并以此作为合规性评价的输入信息。
组织应根据自身的运作模式、“适用要求”的数量种类等确定评价方式。可考虑的方式有:单独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法律法规符合性的评价;或与其他评价过程结合起来,如与质量保证检查、内审等结合。如与内部审核结合在一起,须明确划分两者的目的和范围,必须达到合规性评价的要求和目的。二是单独进行“其他要求”遵守情况的评价,或与管理评审等结合起来一起进行。
企业(或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的性质决定对每项(类)法律法规要求评审的方法,合规性评价的结果(符合/不符合)应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上述方法对于合规性评价的人员来讲是比较容易掌握的,关键是要熟悉“适用要求”的内容。例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储存方式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而实际工作中危险化学品与其他化学品等放在同一个仓库,储存数量和方式也不符合要求。企业(或部门)则应将上述法规要求作为制定相关目标指标和方案的输入,而目标指标和方案的具体内容应在要素中加以考虑,同时关注顾客的期望、合作伙伴以及合同相关方是否遵守了相应的“适用要求”。
评价的结果如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问题,企业(或部门)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环境影响的严重性采取相应的纠正/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当不符合超过了轻微、暂时的偏差时,企业(或部门)应建立由适宜指标和管理方案支持的、能够达到符合性的目标。
检查评价的输入是否已覆盖了所有已识别出的法律法规要求,如未能覆盖所有“适用要求”,应了解其原因,确定是否可按受。抽样验证企业(或部门)针对具体法律法规要求所开展的守法性评价:从输入要求→评价时所依据的记录→评价的结果。审核员在验证评价结果时,尤其是符合的结果时,应检查其符合的支持性证据(除检查/评价记录外,还应关注事故记录、违反法律法规的记录以及与政府部门相关往来信函的记录),而不是被动的接受其评价结果;收集其他评价活动中有关符合或者不符合的证据(如运行控制的审核等),以证实企业(或部门)自我评价的有效性。查阅相关的证据并通过合规性评价的过程及结果,评价从事合规性评价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应用知识。
当审核发现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时,应关注其是否采取了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在任何情况下,当一个企业(或部门)没有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时(不包括轻微的、暂时的偏差),为了证明符合标准,企业(或部门)应建立由适宜指标和管理方案支持的、能够达到符合性的目标(4.5.3、4.3.3)。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纠正措施/管理方案的实施需进行到什么程度,审核方可认为其实施了守法承诺,符合了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对于此问题,iaf《is014001管理体系符合性评价与法律符合性之间的关系》(以下简称iaf白皮书)给出了明确的原则:“认证机构评价组织对符合性的管理时,应基于已证实的体系实施结果,而不仅仅是计划的或预期的结果”。同时又指出“is014001要求组织做出遵守法律要求的公开承诺。但它并不把组织实际的法律符合性作为颁发证书或保持认证资格的先决条件”。应关注企业(或部门)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具备可控和/或可管理的方式来解决不符合的能力以及环境管理体系的整体有效性及实现企业(或部门)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的能力。同时判断纠正措施/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的合理性,纠正措施/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实施后是否可达到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针对污水超标现象制定了新建或扩建污水站的管理方案,审核应根据污染物进水浓度以及污水站的污染物处理率来判断该方案实施后是否可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要求(硬件方面);然后判断企业(或部门)是否已开始实施整改,如果还只是停留在计划上是不符合iaf白皮书的精神。但是不是一定要看到整改的最终结果(如验收报告、监测报告等)方可以通过认证,根据iaf白皮书的精神,我认为不一定,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但必须要有实质性的实施证据以保证继续实施管理方案,并能很快地完成,如已采购了必要的设施设备或已施工等证据。但是,对有意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企业(或部门)(如明知故犯的问题),视为未能执行方针中守法承诺的严重缺陷。
因此对企业(或部门)合规性评价及其不合规时整改措施的审核,需要审核人员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熟悉企业(或部门)活动、产品和服务的特点和环境影响,并具备判断相应法律风险和环境风险的能力。
四、辩识危险源和辨别危险因素,使预防工作高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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