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以司法调解为重要手段,以司法强制力为最终保障,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坚守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关口,使司法真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和维护社会和谐的防火墙。
(三)在行政审判方面,注重协调沟通,缓和官民矛盾
。传统的行政法治观念认为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是对立的,行政诉讼就是行政权利和公民权利对恃的产物。所以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除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外,不适用调解。法院在审理涉及“官民”矛盾的行政案件时,只能简单地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或者维持,不利于构建和谐的官民关系。为了使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化解,群众情绪得到及时理顺,社会和谐得到有利促进,在不违背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尝试通过协调来推动行政诉讼的和解或撤诉。尤其是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企业改革等敏感行政案件,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理解支持,并在行政相对人自愿的情况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完善或变更,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基本得到保障后向法院申请撤诉。
(四
)在执行工作方面,坚持刚柔相济和人性化,力促对立双方握手言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现。执行工作是法院办案流程中最后一道程序,法院所作裁判的执行效果如何,不仅关系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最终能否实现,而且关系到能否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但“执行难”已经是困扰司法活动正常开展的大问题,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诚信。法院在不断推出执行威慑举措的同时,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简单从事,而是要力求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一是不轻易对被执行人人身采取强制措施,尽最大努力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二是不随便冻结困难企业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的经营财产、交通运输工具不轻易查封、扣押,让其发挥经济效益,增强履行能力。三是对一些履行能力甚差,需要社会救济的被执行人,多做权利人的工作,促成双方和解;而对那些以强凌弱,有能力不履行,经劝说置之不理的被执行人,则果断采取法律强制手段,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三、改革创新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发展动力
不断改革创新,是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人民法院的一切司法改革举措,必须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有利于优化司法形象。要抓住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最期待解决、人民法院事业发展最需要解决、克服一定困难有可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和环节,集中力量攻坚,真正解决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健康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
(一)改革和完善司法考评体制,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法院工作的质量如何,法官司法能力怎样,会直接对社会的和谐与否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不懈地加强队伍建设,使法官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培养法官和谐司法的意识。衡量一个法院、一个法官工作的好坏,不仅仅是看审理和执行了多少案件,更主要的是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理顺了群众情绪,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在对法官进行考核时。一要考核法官政治素质,主要看是否履行法官义务、服从内部管理、积极参加培训,以提高认识和把握全局的能力;二要考核法官业务素质,采取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公正与效率齐兼顾的方式进行考核,始终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工作的重要标准,以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三要考核法官的社会综合素质,看法官能否与时俱进地对国情、对社会、对传统文化有深入的了解,以提高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要积极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案件审判质量监督评查、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和岗位目标考核等制度建设,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综合性审判管理格局。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落实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负责制;强化院长、庭长的审判职责,规范案件签发、请示制度;建立健全以信访督查为主的案件督办机制,对一些社会影响大、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党委、人大、政府、舆论关注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敏感案件,及时掌握信息动态,加强督办,妥善处理。
(二)改革和完善监督制约体制,强化廉洁司法意识。加强廉政建设,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需要,是造就一支高素质法院队伍的需要,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因此,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队伍廉政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形势任务,不断强化工作措施,做到常修廉洁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确保守住廉洁底线。不断强化监督力度,抓住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瞄准司法审判权力相对集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及法官业外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苗头的查处力度,不护短、不遮丑,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切实维护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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