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看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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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建议,可以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目前罪行、平时的生活安排、与家庭的关系、是否使用毒品和酒精、教育与就业情况、本人及对公众的风险等方面编制一套科学的体系,以数据来定量评估适用对象的风险系数,使执法者有一个衡量的相对标准。同时,在完善社会调查制度的基础上,相应部门应建立未成年人非监禁化处理专业评估组织,淡化少年司法工作人员和机构在推行非监禁化中的办案责任。 此外,社区帮教机构的规范化、帮教程序的前置化和帮教管理的信息化是保障非监禁措施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由于我国的社区建设还不健全,非监禁化、行刑社会化还缺乏实际的操作性。在此情况下,做出非监禁化处理决定的司法机关仍应当在矫治未成年犯罪人工作中继续扮演一种积极的、主导性的角色,起到社会支持系统组织者、督促者的作用,应配套建立以下措施:1、建立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罚前的综合信息评估、风险测算制度;2、强制未成年人定期汇报制度,汇报的次数、严格程度由风险评估的结论决定;3、对未成年人定期进行家访制度,并对其家庭成员作出一定的要求和帮助。 总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是整个社会系统工程中社会改革的一部分。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综合治理,力求刑罚非监禁化、轻刑化与刑罚严厉化并行不悖。对危害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对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宜借鉴恢复性司法实践,更多地适用非监禁刑或者不起诉、免除处罚,以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促进犯罪未成年人的矫治与回归。 __区人民检察院团支部 《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看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来源于范文大全网,本站 为所有正式会员免费提供文章查找帮助。欢迎阅读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看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化。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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