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的目标是在20世纪末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我国政府在新时期(经济转型)应起的作用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近20年,出台的相关法规条例无数,到目前基本上构筑了一个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与生育保险、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社会福利服务等为骨架的中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雏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索。然而,从目前的实施情况看,制度实施的效果难尽人意。其中的原因和
问题很多,而政府作用的界定和认识不清,无疑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瓶颈之一。面对国民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经济转型时期,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的合理界定是什么?或者政府的合理参与形式是什么?这是我在此节中将要着重阐述的问题。
大致来讲,政府介入社会保障可以分为三种“理想类型”:包办、主导和不干预。政府实施全面干预,从通过税收融资到建立庞大的行政机构以充当直接管理者的角色。不干预形式是指政府没有直接出面建立起系统化、正规化的制度体系,在部分发展中国家由于各种原因政府不愿或无力承担起社会保障中的责任。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完全的不参与形式已经找不到,在不同的保障项目中政府都或多或少地有所介入。
所谓政府主导型简单说就介于包办和不干预之间的一种方式,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从发展趋势上看,各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调整的结果都是倾向于建立一种政府主导型的社会化的保障制度,即政府不是直接承担所有的供款和管理等责任,而是作为一个引导者通过调动企业、个人、社会等多方面的力量来提供保障;不是完全放弃对社会保障的管理,而是以另一种方式来发挥政府的作用。
虽然我们还无法对主导型政府参与形式做出准确的描述,但通过考察社会保障改革中政府作用的调整过程及趋势可以看出一些基本的特征或是取向。一是坚持在社会救助中承担主体责任,主张政府救助最困难的人和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虽然,目前社会保障改革中有从普遍性到选择性转变的倾向,但政府不会也不可能放弃这部分责任。即使在自由化程度很高的美国也有很多的人是通过救济维持基本生活的。三是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中注重效率的发挥。吸取政府在全权管理社会保障中出现的机构膨胀、效率低下等问题,更多地引入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代表组成的自治机构进行社会化的管理。
最后,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尽管各个国家都在向政府主导型发展,但在具体的做法上肯定不会相同,这跟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发展阶段、政治体制以及所选择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关,各个国家都在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社会需要选择最合适的政府参与形式,并且根据形式发展不同而调整。因此,不宜简单地评价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发挥问题,而应该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总之,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中主导作用的发挥还处于过渡和不断完善之中,在此只是作一个初步的分析和探讨,至于具体的框架结构和制度设计与实施,还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和学术界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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