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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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定期实行轮换制,从而摆脱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铲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基础。同时要纠正对司法审判的不当甚至非法的干预。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对执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司法部门独立办案的行为……要依据党纪国法严肃查处。” 在审判方式改革方面,需要强调民事、经济案件判决书应该详写判案理由。且每一项判决书都应当向社会公布,以利于社会的监督。判决书不详写理由,不仅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而且会掩盖执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等各种非法行为。从审判实践来看,凡是说理透彻、令当事人心服口服的案件,基本上都能表明法官执法的公正,而仅认定事实,不谈理由或理由不清,牵强附会的判决,即使事实清楚,也不能使当事人信服,其中亦难免不出现执法不公。尤其是对败诉一方而言,要其承担成百成千万的财产责任而不对其讲清任何 道理,即使理应败诉,当事人也不会服气。所以在不少案件中,当事人在二审终结后,仍然没完没了地告状、申诉、上访、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如果判决说理透彻,也会大大增强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事实上,许多案件之所以没有披露,很多是因为判决书说理不清而难以披露。要真正加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就应该将依法可以披露的案件一律公开。说理透彻的高质量判决,自然经得起社会公开舆论的评判。 最后,为保证公正司法,还必须强化监督机制,一方面要加强人大的监督,各级人大应对司法审判工作实行强有力的监督。不过人大的监督主要应是事后的、一般的监督,而不应是对个案的直接监督,不应当对某个具体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法院照办,否则,会妨害法院的独立审判。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新闻舆论的监督。应允许新闻界经常披露、报导有关的案件,允许新闻媒体就案件发表评论,展开讨论。当然,这样做绝不意味着法院要受新闻舆论的支配,被舆论导向牵着走。在提倡新闻舆论监督的同时,应切忌出现“舆论判案”的现象。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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