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收集。往往认为犯罪嫌疑人已认罪了,就是铁证如山,案件成功侦破了。而我国“刑诉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二是注重一罪或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收集,而忽视其他犯罪或多起犯罪证据的收集。在涉及多起犯罪事实或多个罪名的犯罪案件中,一些侦查人员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只要查实其一罪,或查实其一起犯罪事实,就足以对其定罪判刑,而不注重对其他犯罪事实或多起犯罪事实证据收集,导致大案办成小案。三是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和加重处罚的证据收集,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其辩解的证据收集。我院2000年以来,公诉部门追加认定被告人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理情节的案件就有20余起。4、固定证据手段单一。首先在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方面,只是其作一次有罪供述后,其它若干次讯问均简单地重复以往的陈述是否属实,不是每次都固定其陈述的详细情况。在移送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都在5份以上,但能够反映其犯罪事实的全过程的只有一次,如果翻供,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否成立,很难作出评判。其
次由于我们市财政困难,公检法的装备都很落后,公安机关在固定证据的手段上仍靠传统的方法,以笔录的形式进行,很少有录音录像等现代化的手段。2000年以来,我院受理的700多起案件,只有8起采用了录音录像等方法固定证据的。5、收集证据重实体而轻程序。一是收集证据主体是2人以上的侦查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实际中大量存在只有犯罪嫌疑人签字,而共同讯(询)问的侦查人员未签字的情况。二是证据文本不符合法定要求。存在调取书证是缺乏取证人签名及书证来源的记录,勘验笔录没有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告知权利不全面等现象。以上几点导致不捕不诉比例增大,影响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要提高办案质量,降低不捕不诉比例,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必须加强配合,共同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讲就要介入侦查活动,提出侦查取证的建议,从侦查初期就要为案件批捕、起诉打下良好基础。从近两年引导侦查取证实践来看,受到了基层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的欢迎,为提高侦查办案质量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如2004年我院在审查批捕宋红涉嫌盗窃一案时,就积极发挥了引导侦查取证的作用。犯罪嫌疑人宋红系贵州省沿河县人,虽然身形瘦小,却身手矫健,擅长攀登之术,以此作为横跨数省行窃作案的本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000年5月6日深夜,宋红悄悄顺着居民楼的墙壁的排水管到攀援而上,潜入滁州市一幢六层楼住户,窃取手机等物品,受害人发现家中失窃而门窗却安然无恙,这种类似案件先后在江苏、上海等地发生数十起,被盗住户都是高层,由于其系跨省作案,手法奇特,案件长期未能破获,罪犯一直逍遥法外,直到杭州铁路警方协助,宋红才被抓获归案。我院接到提请批准逮捕宋红的案件后,经过细致审查发现缺乏准确物品价值依据,犯罪嫌疑人宋红也拒不交代自己的罪行,本案无法进行准确认定盗窃数额。批捕宋红缺乏足够的证据,但也绝不能不捕了之,放纵犯罪。我院经过分析认为,这种流窜犯肯定会在其他地方也留有案底,便及时和公安机关交换意见,建议公安机关扩展侦查范围,上资料库收集相互罪案,通报协调未破案件的勘察证据,通过比对指纹鉴定,华东地区数十起案件均系宋红所为。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室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处罚。在铁证面前,宋红最终低下了头,现宋红已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四、检察引导侦查取证行之有效的机制
刑事诉讼总的改革发展是要建立控辩机制,新的控辩式庭审方式迫切要求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实践和改革。。如何建立引导侦查取证新机制,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作如下方面的探索:
1、适时介入、参与指导公安机关重特大、疑难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引导、帮助公安机关确立正确的侦查方向,围绕批捕、起诉的标准,准确、全面地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适时介入侦查的任务主要有三: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前,通过提前了解案情,熟悉证据,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作好准备;二是通过参与现场勘验,共同讨论案件,对侦查机关提出继续侦查和取证的建议;三是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对一般案件侦查活动进行经常化的监督。对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因证据不足作出不批捕决定的或者审查起诉中退回补充侦查的,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并跟踪监督重新提请批捕或者移送起诉的情况。这实际上都是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和公诉条件对侦查工作方向的引导。
对批准逮捕的案件,批捕后及时就下一步侦查工作提出建议,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这一规定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对于保证顺利完成追诉犯罪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从法律规定看,这一手段主要是在审查起诉或者法庭审理过程中适用。针对一些侦查机关对于批捕的案件不再进行侦查而移送起诉的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批准逮捕的案件,批捕后应及时就下一步侦查工作提出建议,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3、整合检察机关职能,强化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统一性。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分别由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具体负责,因此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必须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侦查监督部门要与公诉部门搞好衔接。对于批捕后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的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侦查监督部门要跟踪监督公安机关是否继续侦查,并及时通报公诉部门。二是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人员要熟悉公诉和法庭审判的要求,提出的建议要符合公诉和法庭审判的要求。为此,必须提高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此外,为保证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进行,需要抓紧制定相关的工作细则,明确引导侦查取证的具体程序;还要发挥主办、主诉检察官的作用,根据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设置,建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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