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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抢劫罪及如何定性           
浅谈抢劫罪及如何定性

浅谈抢劫罪及如何定性
[内容提要]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对人身强制的方法,当场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首罪---抢劫罪,它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且系多发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由于其在实践中具有不同形式的表现,因而给罪行的认定带来一定的困难。对抢劫罪的认定和处理,存在许多争议的地方给法律的正确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抢劫罪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严厉惩治抢劫犯罪。本文从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以及对“入户抢劫的”定性和“携带凶器抢夺”定性入手,理论、相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正确理解抢劫罪的构成特征,是认定抢劫罪的关键;认定入户抢劫的前提是行为人为实施抢劫或出于其它动机、目的,而非法入户的;要准确定性携带凶器抢劫,还必须与抢劫罪的客观方面来进行确定。


引言

抢劫罪是一种多发性的犯罪,它不仅侵犯财产权利,还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侵犯财产罪的首罪。本文试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就抢劫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以利于司法实践。

一、抢劫罪的概念

研究抢劫罪,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抢劫罪,抢劫罪的概念是什么?

笔者认为,认定抢劫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第二,行为人必须采用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对被害人进行强制的方法;第三,行为人必须有当场夺取财物的行为。localhosT据此,可以将抢劫罪定义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对人身强制的方法,当场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抢劫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特征

抢劫罪的犯罪客体,也就是抢劫罪所侵犯的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权益。犯罪客体的性质决定于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心理态度(即主观罪过)与犯罪行为。抢劫罪由其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的内容与特点所决定,其犯罪客体表现为双重客体,即抢劫罪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特征

抢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其中,侵犯人身的行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侵犯财产的非法得财行为是抢劫罪的目的行为。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关于抢劫罪的暴力手段是否包括故意杀人,实际上也就是抢劫罪中的“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的问题,理论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第二种观点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致人死亡,包括过失或间接故意造成死亡,但不包括直接故意杀人;第三种观点认为,抢劫罪中的暴力致人死亡,既包括过失或间接故意造成死亡,也包括直接故意造成死亡。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包括故意杀人。只有在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才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胁迫行为”也是抢劫罪常见的手段行为方式。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来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胁迫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胁迫内容的暴力性。刑法典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里未载明抢劫罪的胁迫须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但是,结合刑法典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即准抢劫罪的犯罪特点,对抢劫罪胁迫行为的内容只能理解为以实施暴力相威胁,我国司法实践也正是这样理解执行的。第二,胁迫行为实施的当场性。即胁迫是面对被害者直接发出的。只有面对被害者当场实施胁迫,这种胁迫行为才可能成为抢劫罪中当场非法占有财物的手段行为。如果胁迫不是当场面对被害人实施的,而是借助给被害人写信、让第三个向被害人转达等方式间接实施的,则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而不能构成抢劫罪。第三,胁迫内容付诸实施的当场性。至于被害人是否因其胁迫而惧怕甚至因此交出财物,对抢劫罪胁迫的成立没有影响。

“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是指暴力或胁迫以外的其他人身强制行为。抢劫罪的这种手段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这种行为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这是抢劫罪所有手段行为的共性;第二,这种行为是犯罪人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的人身施加暴力和胁迫以外的某种影响,使其失去反抗知觉或者反抗能力。从司法实践看,抢劫罪中其他侵犯人身的手段行为,可以表现为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用催眠术、用毒药毒昏毒死等表现形式。

3.犯罪主体特征

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抢劫罪。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抢劫罪则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开始,就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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