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
加强对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管理,坚持按公告目录上牌,按机主属地上牌,按技术标准上牌,并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严把驾驶员领证资格审核、理术科培训、考试考核关。严格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试规定,对未经培训、未经考试的坚持不核发驾驶、操作证,对违章记录较多的一律组织复训和重新考试。
八、认真贯彻落实市农委、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靖农[2010]28号《关于联合开展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统一行动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农业机械的隐患排查及安全检查,努力降低事故发生率
(一)在2009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农机事故隐患,深化上道路拖拉机的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建立健全农机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提高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实现农机事故起数、伤亡人数“双下降”,杜绝重特大农机事故的发生。为此农机监理所要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监理所、各农机站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农机安全管理与监督。要切实加强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认真做好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实现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坚决杜绝整治不认真、走过场,并在排查治理已发现的农机安全隐患的同时要坚决杜绝新的安全隐患的发生,争取做到还清旧帐,不欠新帐。
(二)市农机监理所要积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工作,经常组织监理人员在田间、场院及乡以下道路开展安全检查,治理“黑机非驾”,纠正违法行为,确保上道路拖拉机、纯农作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脱粒机及其它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各检查组全年安全检查不少于8次、4个工作日。
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1)严格执行《xx省农机安全监理系统八条禁令》;(2)严格执行《xx省农业机械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3)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各司其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禁追车,防止发生意外。
(三)与公安部门配合,开展以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尤其是外籍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定期在主干道进行联合整治。继续加大力度整治悬挂外籍号牌的本地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进一步将其管理规范化。监理所要与转籍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驾驶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认真做好驾驶人的动员教育工作,在本辖区内杜绝挂外牌现象。整治重点为:上道路拖拉机及驾驶人员无牌证行驶;非法拼(组)装或超技术标准的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未进行年度检审的拖拉机及驾驶员;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拖拉机驾驶员;拖拉机违法带人、超载、超速、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法行为。通过整治,消除事故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
(四)严格执行辖区管理制度,坚决禁止农机执法人员单独上主干线检查。
九、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农机市场整顿
(一)做好农机配件、维修网点的检查、登记、发证工作。
(二)配合工商、质监等部门清理、整顿农机市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安全生产。
十、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进一步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及农机有关法律、法规,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执法错案追究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不按法律法规办事,谁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引起错案的执法当事人,半年发生错案二次以上,全年发生三次以上者,除扣发年度奖金外,给予取消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并作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经教育仍继续频发错案的,应停职检查或调动岗位。
(三)农机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市农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守《xx省农机安全监理系统八条禁令》。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由局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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