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法释〔2006〕1号司法解释第十条的合法性
xxx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6〕1号)已由发布,并于1月23日起正式施行。但是该(法释〔2006〕1号)的一些具体规定却令司法实践者产生了异议,如第十条第一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第二款"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这些引起了笔者对其合法性的思考。
举例说:某甲(15周岁)唆使某乙(16周岁)盗窃一辆高级轿车,由某乙实施,某甲望风,二人在盗车成功逃走时被保安发现,因抗拒抓捕,二人分别致两名保安轻伤或某乙致人轻微伤。如按照此司法解释,某甲构成故意伤害,如某甲达到致人达到重伤的结果,定故意伤害罪。如未达到重伤,怎么办,如定抢劫,则司法解释还有无必要,如不定罪,则某乙因反抗构成抢劫罪,因抢劫数额巨大,虽未满十八周岁,仍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这样就出现了主犯、重犯未予处理,从犯、轻犯却要负刑事责任而实质上案件情节、经过均为一样。
因此,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有关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情理之嫌。loCalhOsT主要理由是:
首先,法律只能由立法机构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立法法〉〉第七条)。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该《决议》第二条:"凡属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这就说明,制定司法解释的原则是:解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法律的适用问题进行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这种解释不能违背、否定或者超出法律的规定。所以,(法释〔2006〕1号)超越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权解释,应为无效。
其次,它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四)犯罪和刑罚。既一个人或单位是否触犯了法律,定什么罪,判处什么刑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无权制定法律,自然也就没有权利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如何量刑等问题了。既然〈〈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已经规定为抢劫,司法解释不应该也无权再改变其定性。否则,这种解释就变成了"立法"。
第三,它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第四条也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法释〔2006〕1号)第十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就前后矛盾,对同样行为,十六周岁以下,满十四周岁的,犯"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同样行为,满十六周岁的,就以抢劫罪论处。对不同年龄的人适用了不同标准,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下后果,如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已构成犯罪,该如何处理,(法释〔2006〕1号)没有规定。如上例中某甲致人重伤,某乙驾车拉某甲逃走,那么,就会出现定罪难题。某乙,按《刑法》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应为转化型抢劫罪,某甲,按(法释〔2006〕1号)应定为故意伤害罪,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只因年龄不同就定罪不同,起码是不严肃的事情。
第四,该(法释〔2006〕1号)与其他解释相矛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中"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从本条可以看出,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时,即使未构成前三种罪,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达到"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即构成抢劫罪。但(法释〔2006〕1号)并未否定《意见》,这就造成了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同等效力的司法解释的矛盾,实践中各地的法官可能会因自己的需要而各取所需,造成了实践中法律实施的不统一,而一个主权国家中是不允许出现这种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