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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瑕疵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股东瑕疵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刍议股东瑕疵出资法律问题

一、股东瑕疵出资概述

(一)股东出资义务

公司法中的资本又称股本,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一项重要义务,是公司得以设立、存续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更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总担保。

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1、约定义务说

此观点认为,股东出资行为属于一种契约行为。大陆法系学者通常认为,认购股份是认股人与公司所缔结的入社契约行为。英美法系学者则认为:"认购股份是一种表示愿意购买一个公司当时尚未发行的特定数量的股份并支付价款的要约,与公司的配股行为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契约关系"。 我国也有学者持相同观点,他们认为,股份认购是一种以取得股东资格为目的的入社契约。其他国家的公司法也认为,出资行为只是股份认购人对其契约义务的实际履行。

2、法定义务说

此观点认为,股东出资是一种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主要理由是:第一,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根源于公司法中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规定,是股东享有股权的对价。因为公司法的规定具有法定性,故股东出资是一种法定义务。第二,股东出资关系到多方面的利益,出资一方和接受出资一方不得协议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因此出资行为具有法定性。第三,采用这种学说,有利于因股东瑕疵出资而受到侵害的债权人、股东及公司,直接获取相应的法律救济。

3、并存说

此观点认为,出资行为是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等交付财产的行为。wwW.yBaSk.coM瑕疵出资,在公司成立之前,属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在公司成立之后,则属公司法上的侵权行为,公司有权向该股东及其他发起人股东要求履行出资义务或填补出资,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认为,一方面,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契约行为,因此,瑕疵出资具有违约的性质;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期限、出资程序以及违约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瑕疵出资也具有违反法定义务的性质。

(二)股东瑕疵出资

瑕疵出资,是指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未按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缴纳出资,或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瑕疵出资可以划分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足、出资不实、迟延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股权而未支付相应对价的出资行为,往往涉及到验资机构的责任。虚假出资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第一,用虚假的实物资产证明骗取验资报告;第二,以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第三,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的实际价额显著不足,存在欺诈故意;第五,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抽逃出资往往与虚假出资相混淆,其相同点在于出资人都采取欺诈手段获得不正当利益,其区别在于:虚假出资发生在公司成立前,而抽逃出资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第一,公司成立以后,股东为逃避经营风险强行将出资转出;第二,没有正常业务往来而制造虚假交易,将出资返还股东;第三,用借款出资,公司成立以后,将出资抽回用于偿还债权人;第四,公司成立以后,将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

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然而,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非货币财产的价额可能在出资后一段时间内有所浮动。因此,判断是否构成出资不实应当以"评估时的市场价值"为准。另外,非货币财产的价额要"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价额,相差不大的不能认定为出资不实。

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资本可以分期缴纳,所有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能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能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剩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对于未缴纳的出资额,如果不能补足,就会导致出资不足;如果没有及时补足,就会导致迟延出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若干规定(三)》(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三)》)规定,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瑕疵出资股东资格

(一)股东资格认定的通用标准

股东资格,是指股东对内对外所显示出的,与公司相关的身份或者地位,是股东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的前提。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如何认定股东资格予以明范文大全整理*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采取审查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来判定股东的资格。通常认为,影响公司股东资格的关联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投资人互相结合共谋发展的契约,是股东资格认定的原始证据,其对公司以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姓名或名称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遗漏无效。股东签署并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对内部来说,是确定股东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的依据,具有对抗股东约定的效力;对外部来说,是第三人判断股东资格的依据,具有公示的效力。可见,记载于公司章程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最关键证据。

2、工商登记

公司自取得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但是,对于工商登记与股东资格之间的关系,理论界观点颇多。韩国学者认为:"进行设立登记的同时,设立中公司被消灭,设立中公司取得的权利和义务当然由设立后的公司来继承,股份认购人也因此成为股东"。 此种观点认为,股东资格的认定以登记文件为标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注册登记文件中,就可以认定具备股东资格。

3、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指公司成立之后为了显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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