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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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的农民既不属于农村,也不属于城市。农村因为他们的离开,出现了大量的“空心村”,村里大量的土地因缺少劳动力而被迫丢荒,发展生产成了无兵之仗,而他们从城市带回来的财富却仍然不足以让农村有太大的改变。城市因为他们的到来,工业和服务业得以更迅速地发展,但同时也很快显露出准备不足的尴尬:没有足够的廉价住房,缺少合适的服务产品,配套管理也跟不上。城市的社会秩序因此而出现某些混乱,城里人和来城里的人相互埋怨着彼此。在这样的尴尬中,农民在城市里找不到归宿感、安全感和方向感,象无根的水草一样漂着。不是农民不愿意融进城市,而是城市抗拒着农民。 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农民进城热潮,不少农民或者因为年岁渐大归根意浓,或者因为对城市产生了失望,纷纷回归农村,这也是近年珠三角企业招工难的原因之一。而这一回归风潮,对当前的建设新农村来说,却未尝不是一个利好消息,甚至可以说是一个难得的契机,不容错过。这些回归农民是农村的一笔财富,他们因为见过世面而视野更广、思维更活,是建设新农村的骨干力量。 2、“农民留村”符合国情。 有些人认为鼓励农民进城应该坚持下去,而农民进城后的城市化遗留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就如美国后来基本解决了贫民窟式的城市化带来的问题。但美国和中国不同。一战后,美国可以把本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负面后果通过战争和不平等贸易转嫁给他所拥有的殖民地国家,而今天的中国根本不可能具有这样的条件,城市化所带来的问题只能靠自己消化,无法向外转嫁。而且,今天的中国拥有9亿农民,远远超出任何一个早发现代化国家的农民数量。如此庞大的农民人口基数,加之城市就业机会有限,城市接纳系统不完善,9亿中国农民在短时期内从农村迅速转移出去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因此,我国的城市化只能走城市建设与乡村建设并行的道路。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建设乡村而不是破坏乡村,让农民能在城市里不想呆或呆不下去的时候,愿意且能够顺利回到乡村,并能得到一定的保障生活和发展生产的条件和机会,从而“力避贫民窟式的城市化”,为我们的现代化提供一个稳定器。光是把劳动力转移出去从事非农产业的想法,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来说只是一种缘木求鱼的行为。如果最终留下的是一个凋敝的农村,这肯定不是我们心目中的新农村景象,也不符合科学发展观提出的全面、协调发展的要求。 四、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农村的几点建议 中国的农村有着相当浓的中国特色,这与中国的发展历史以及积淀的国情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必须从国情和现状出发,制定建设新农村的政策和措施,摸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农村的道路。“新农村”在本质上还是农村,是“种田人”生产、生活的地方。如果农村各方面状况较好,农民大多是不愿意背井离乡的,因为这要付出情感、家庭和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成本。鉴于此,我提出“农村自城化”的概念。所谓“农村自城化”,是指立足于农村本土,通过政府的主导力量和其他辅助力量,引导和帮助农民建设适宜居住宜生产的、具有城镇生活质量的现代化农村。通俗地说,就是把农村建设得跟城镇一样,让农民在农村里过城镇般的生活。它和以“农民进城”为主要手段的城市化概念有着形式上的不同。那么,如何能更好地实现农村自城化,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农村道路呢?这是个很大的课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在此仅就现阶段的农村现状略举几点不成熟的工作性建议以供讨论。 (一)政府主导 1、实行适度聚居化政策。目前,由于高度散居,农民的生产效率、生活效率过于低下,有限的收入被空耗,公共服务的成本过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也难以提高。若适度规划聚居点,每年实现10%左右的农村人口向聚居规划点移居,可望逐步提高农民的聚居化水平。聚居规划点可考虑以教育、卫生服务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较集中,水电、交通、通讯等较方便的地方为圆心,画出一个聚居生活圈,规划出移居农民的生活用地(含宅基地)以及用于种菜的自留地;生活圈外延为生产圈。这样,相当于相邻的几个小村聚居成一个大村,共同分享便利也共同分担成本。为了降低农民移居的门槛,除了可考虑以财政购买或投资的方式取得规划点土地并向移居农民廉价****外,还可制定执行土地使用权置换的政策,允许移居农民用其原有的山场或田地使用权置换规划点的生活用地使用权。走聚居化的道路,经济门槛比城镇化低得多,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适合目前大部分偏远山区农村的实际情况。 2、实行财政倾斜政策。安排更大的财政资金投入到农村的基础硬件设施建设以及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产品提供上。这一措施应从中央财政预算做起,采取层层补贴的做法,中央、省、市、县、镇、乡各投入一点,专款专用于农村基础公共产品建设。 3、实行工业反哺农业政策。可考虑设置促农捐助基金会,以减税费、增优惠等经济政策鼓励工商企业捐助农村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其它项目建设,可由单个或联合企业自行指定捐助项目,并由企业和村民派选代表组成监督会对基金会资金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4、建立城归农民管理机制。以镇为单位,成立“城归农民交流协会”,把从城市回流的农村青壮年纳入协会管理,通过交流、培训等手段,对城归农民进行分类、引导,从而使城归农民中的优秀分子成为建设新农村的骨干力量。 (二)集体配合 1、分担建设资金。新农村建设不可能完全由农民来买单,但完全依赖政府财政的投入,目前来说也是相当困难。特别是如阳春等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方,财政力量相对薄弱,更是难以一力承担。因此,公私结合应当是一种可行的方式。“公”主要指的是国家财政投入、社会上的捐助等等,侧重于基础建设、农村科教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私”主要指的是村集体和农民自己的投入,侧重于村容村貌的改善和农业生产的投入。也许要农民掏腰包并不是容易的事,但只要充分尊重民意,以农民自愿、村民自治为主,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大包大揽,并把农民的利益融进建设项目中,还是大有可为的。江西赣州在这点上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他们坚持农民自主申报,凡是群众申报率未达到80%以上、自筹资金未达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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