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该住宅转租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4) 乙方有严重损坏、破坏该住宅内甲方财产的情况;
5)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拖欠房租和/或其他相关费用十天以上时;
6) 乙方拒绝甲方对该住宅进行检查和/或有证据证明乙方存在重大违约嫌疑时;
7) 乙方严重违反公共道德,导致周边居民向甲方反映时;
第十二条:不论任何原因终止本《协议》时,乙方均应无条件于本《协议》终止日或者提前清场(搞好卫生)退出该住宅,但“住宅综合保证金”将在本期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清算后多退少补。若乙方拖延清场时间的,每延后一天,甲方将在“住宅综合保证金”内扣除50元用于补偿损失,超过一周仍未清场的,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清场,因强制清场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强制清场而导致乙方相关财产受损或者灭失,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有效期为:2005年6月2日——2006年6月1日;到期后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件:清单》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共同生效。本《协议》一经甲、乙双方签字,即为生效;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任何费用,均以甲方出具的《收据》为准;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基于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该住宅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