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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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经办人审核,办理入院手续(急诊病人可先行住院,两天内再完善有关手续)。并按医院要求足额交纳住院医疗费,出院时经定点医院审查后兑付。 第二十二条:出县务工或走亲访友过程中患急诊需住院的参合对象,必须在二天内向县合管中心申报详细家庭住址、户主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医疗机构、电话联系方式,经核实批准,同意在外地正规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凭规定手续和住院发票及明细清单到县合管中心审查,按规定在县合管中心办理医药费用补助。起付线1000元,补助比例30%。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对本院无条件诊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如需转省、市医院治疗的须持定点医院的转诊意见到县合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转院(急诊病人可两天内补办手续)。凡属自行转院者,其费用全部由个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特殊辅助检查,如彩超、ct等和特殊治疗项目须事先由合管中心批准后方可列入报销项目。 第六章 除外责任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对自费医疗项目和自费药品要严格把关,凡属自费医疗项目、滋补药品和非治疗性药品、保健药品、进口昂贵药品一律自费,入院不足24小时的留观病人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下列费用属合作医疗除外责任 (一)城镇医保规定的自理费用、自购药品费用。 (二)单病种规定限额费用的超额部分。 (三)救护车、输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陪护、院外会诊费、营养费、配镜、空调费、保温箱费、特殊医用材料费。 (四)用于气功治疗的费用和各种磁疗、理疗用品费用和康复费用。 (五)镶牙、美容、手术矫形、人工器官置换、特殊治疗费(伽玛刀、中子刀、细胞刀)等医疗费用。 (六)高级病房住院费及超过普通病房费用。 (七)打架斗殴、酗酒、自残、*、性病、吸毒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交通事故引起的治疗费用。 (九)医疗事故以及因工伤、职业病、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未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医药费用,有冒名或挂名住院,配药等欺骗行为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 医疗服务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卫生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先由医院提出申请,县卫生局按照省卫生厅颁布的设置标准,根据中西结合、专科和综合医疗兼顾,方便农民就医的原则进行审定,合格者与县合管中心签定合同后方可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成立合作医疗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定期张榜公布合作医疗资金兑付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成立由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物价、卫生、药监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资金收支、经费预决算、检查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协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合作医疗中的不法行为。县纪委要制定合作医疗相关的纪律规定。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参加合作医疗者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享受规定的各项医疗服务及费用补助; (二)有权监督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 (三)有权对合作医疗的管理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参加合作医疗者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和维护合作医疗的章程和有关规定; (二)按时足额交纳合作医疗基金; (三)妥善保管合作医疗的有关文书、凭证; (四)检举冒名顶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破坏合作医疗的行为。 第十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经办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实行戒勉谈话、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对象、作辞退或分流处理,直至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 (二)不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办事的; (三)挪用、挤占、截留合作医疗基金的; (四)有意拖延兑付,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五)套用、转移合作医疗预拨经费,造成补偿短缺的; (六)为他人及亲友提供虚*据或知情不报的; (七)擅自更改标准,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的; (八)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除违规申报补助金额的2-5倍,对限期整改无效的单位,取消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资格,对违规经办人员和医务人员除承担一定数额经济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开除处理。 (一)诊治、记帐时不按合作医疗规定办理,将非医疗项目或费用记入合作医疗基金帐内的; (二)将应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记入合作医疗补助费帐内的; (三)不严格执行基本医疗诊疗目录、用药目录、超收费标准和违反规定滥检查、多开药、乱开药、开大处方、开人情处方及提留药品回扣的; (四)不执行诊疗常规或单病种管理规定,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的病人收院治疗或任意延长住院时间,采用挂名住院,做假病历,分段计帐等方式增加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的。 第三十六条:对参合对象有下列违规行为的,责令退回已发放的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终止该户本年度合作医疗待遇。 (一)用虚假医疗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基金的; (二)私自涂改、仿造医药费用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单或授意医务人员作假的; (三)使用他人凭证就诊或将本人凭证转移他人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县合作医疗协调管理领导小组指导全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和法规,制订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三十八条:县卫生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管理办法、合作医疗病种费用及其标准、药品目录。并报县合作医疗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九条:县合管中心对乡镇、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机构,群众参与,经费收缴等情况实行指导,定期通报动态。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于二00六年元月一日起试行。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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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2007年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下一个公文方案: #局干部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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