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综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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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档案,或涂改、伪造、擅自抄录、复印档案资料、泄露档案秘密,或未按规定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年度不能评为先进集体;违反本办法的个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或甲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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