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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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 公司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使用由抚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的聘用合同工。聘用合同由本公司实行全权办理,其劳动关系在本公司。 第二条 聘用合同工必须是身体健康、品学兼优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的路桥专业人员。 第三条 聘用合同工不纳入在职职工统计表。 第四条 聘用合同工使用的原则 一、 坚持“编制控制”原则,严格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二、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用”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 三、 坚持“奖勤罚懒、优胜劣汰、能进能出”原则,进行绩效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办公室是劳动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合同工的聘用、配置、培训、薪酬激励及社会保险等工作归院办管理。 第二章 合同工的聘用 第六条 本公司根据单位业务量、工作量进行科学测算,核定缺员数量,并根据岗位说明书的具体要求,拟定招聘条件,报主管领导审核后进行招聘。由抚州市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办理。 第七条 本公司应聘的人员必须符合本公司聘用条件,并与社会上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八条 受聘的合同工均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本公司签订为期 1-5 年的劳动合同,同时与其签订上岗协议书。loCALHOst 第三章 聘用合同工人员的岗位管理及人员配置 第九条 聘用合同工岗位共设一类岗、二类岗、三类岗等三种岗位。岗位管理采取“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原则。 第十条 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与其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并实行有别于企业现有员工工资的谈判工资,不纳入在职职工统计表。 第四章 聘用合同工人的培训及开发 第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聘用合同工的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工依法享有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办公室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临时性培训计划时应将聘用合同工考虑进去,并进行培训学时登记和相关培训效果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工的职称评定本院协助办理。 第五章 聘用合同工的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工的劳动薪酬由岗位工资和工地补贴组成,岗位工资根据其所在岗位的技术含量、劳动强度、责任大小、本人工作业绩和当地社会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工地补贴按其完成的工作量由项目经理部核定发放。试用期发放试用工资。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工的劳动薪酬,实行按月考核,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工享受用工单位同等岗位人员岗位津贴、劳保用品和防暑降温费、烤火取暖费等。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工可设立服务年限奖,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以 20 为基数,每服务一年加发 10 元。 第十八条 本公司按有关规定为合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聘用合同工人个缴纳的部分,由本公司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应缴纳的部分,由财务科按月核定,并统一办理落实。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工不享受单位福利分房待遇。 第六章 合同工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对聘用合同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布置、安排其应完成的各项生产(工作),并按公司(部门)的考核办法对合同工进行动态考核。聘用合同工必须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公司对聘用合同工应加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对其各方面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与合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将该合同工退回,但不给予经济补偿。 (1) 在试岗期被证明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2) 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委或规章制度的; (3) 上岗过程中失职、营私舞弊、泄露有关商业秘密、结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 (4) 因卖*、嫖娼、盗窃、*、打架斗殴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 (5) 被劳动教养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8) 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聘用,并按国家劳动政策给予经济补偿的: (1) 聘用合同工因工负伤,经抚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聘用合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 甲乙双方认可的其它情况。 上述人员在上岗协议有效期内,公司按其原岗位工资支付。上岗协议期满后,若用人单位工作不需要或其不能胜任工作,可解聘。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工人员要求提前与企业解除上岗协议,应提前三十日告知企业,并征得企业同意,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开企业,应向企业返还培训费等。 第二十四条 聘用合同工因工伤、残、死亡及非因工伤、残、死亡的处理: 1、 用人单位为聘用合同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聘用合同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 0.8% ,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由院财务科代缴。 2、 企业使用的聘用合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组织抢救,并落实聘用合同工工伤、残、死亡的待遇和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3、 聘用合同工违章操作发生事故,应赔偿因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4、 聘用合同工非因工伤、残、死亡,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实行劳务代理主要内容为:为聘用合同工保管人事档案、保留编制及身份、按有关规定办理与聘用合同工签订、终止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宜、处理劳动争议及诉讼事务、代发劳动报酬、为聘用合同工代扣代缴相关保险金及保险待遇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上岗协议期满,单位不再需要或合同工不符合续聘条件的,应将聘用合同工人员予以解聘;符合续聘条件的人员,单位与聘用合同工人员续签为期一年的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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