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作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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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表各两份,一份送会计单位核计薪资加扣,一份公布,限三日内接受更正申请。 (一)缺勤统计表。 (二)全勤人员名单。 (三)加班(勤)统计表。 (四)值夜人员统计表。 第五十条 人事单位应建立每一员工一份年度考勤统计表(印于个人资料卡中),逐月依 据考勤表予以登录,经登录后考勤表即可销毁作废。 第五十一条 每一年度终了,人事单位应即依据年度考勤统计表,统计是否有未休完特别假的人员,予以计入十二月份加班统计表内,换发薪金。 第五十二条 每一年度终了后,人事单位应即调查编制翌年度享有特别假人员名单,予以造册呈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有关考勤作业,请参照“人事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 出 差 第五十四条 员工因公出差,应至人事单位领取“出差申请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得向会计单位申请预支差旅费)并转人事单位备查。 第五十五条 出差完毕三天内,须据实填写旅费报告表连同各项单据,一并呈报核销。 第五十六条 出差作业,应参照“出差办法”规定办理。 □ 奖 惩 第五十七条 员工遇有功过奖惩时,可由建议人填报“奖惩建议申请单” 公文,先由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定。 第五十八条 人事单位根据核准奖惩建议申请单发布“奖惩通知单”公文,副本抄送本人单位及本人知照,另一份送会计单位加扣薪资。 第五十九条 人事单位应按月将人事奖惩通知单登录于个人资料卡内。 第六十条 奖惩作业应另参照“奖惩办法”规定办理。 □ 考 绩 第六十一条 考绩分年度考绩与临时考绩两种,其处理程序如下: (一)年度考绩 每年度终了由人事单位提供考核表,分甲、乙两种,并予登记年度出勤资料、奖惩资料 后依人事权限划分表,逐级考评核定等级,作为年终奖金发放及定期晋级的参考依据。 (二)临时考绩 为申请升降职,应附办理临时考绩,以作上级批示决策参考依据。 第六十二条 考绩表办理完毕,存于个人资料袋内,并予以登录。 第六十三条 考绩作业应另参照“考绩办法”规定办理。 □ 薪 资 第六十四条 人事单位应于每月25日整理上月26日以后到职的新进人员甄选报名单,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核薪,并由单位主管签署,转呈总经理核定,再登录于“薪资名册”后,再转会计单位作业。 第六十五条 人事单位应于每月25日整理本月份涉及调薪的人事异动申请单及考核表, 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调薪抄录,由人事主管审核签章后与单位主管会签,登记于薪资名册,转会计单位作业。 第六十六条 经批准离职案件,人事单位应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由人事主管审核签章,登录于薪资名册后转会计单位作业。 第六十七条 核薪与调薪案件于归档前,应登录于个人资料卡内。 第六十八条 除人事单位应备一份全公司人员薪资名册外,各一级单位亦应备一份所属人员薪资名册。 第六十九条 薪资作业应另参照职薪办法中职薪等级表及有关规定办理。 □ 训 练 第七十条 职前训练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人事单位应办理以下职前教育: (一)介绍公司沿革、经营方针、工作环境; (二)简介各部门组织、职责、作业状况; (三)出勤规定及注意事项; (四)介绍各部门办公室及主管。 第七十一条 在职训练 (一)人事单位于年度开始,依所需训练目标、对象、课程、教材、预算,拟订训练计划。 (二)人事单位于训练期中,应严予考核。 (三)员工于接受训练后,视需要提出心得报告,成绩优劣列入考核依据。 第七十二条 专业训练 (一)专业知识,视必要可办理专案训练。 (二)搜集专业报导或讲座教材,印发给每位员工。 (三)各一级主管可自行申请或由公司指派参加国内外各种训练机构举办的讲座、观摩、 训练。 第七十三条 训练作业应另参照“训练办法”规定办理。 □ 辞 职 第七十四条 正式任用的员工如感工作不适或其他原因想辞职,应于15天前提出辞职申请书,由单位主管及人事主管签具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再转回人事单位,人事单位据此填制薪资通知单办理停薪,转会计单位作业。 第七十五条 人事单位依据辞职申请书发给“离职通知单”,通知本人于奉准离职日当天下班前依离职通知单上应办理事项,逐项办理移交,办理完毕后,由人事主管审核无讹后,并签章转会计单位核计当月薪资(除特准外,均于下次发薪日发给)。 第七十六条 人事单位根据离职通知单于当日即行办理下列事项: (一)登记于人员异动记录簿内。 (二)注销人事单位控制的人员状况表内登记。 (三)登记个人资料卡,注销个人资料档案。 第七十七条 人事主管视情况应约谈离职人员,并将面谈结果填入离职人员面谈记录档案,以作为人事流动率检查参考。 □ 退 休 第七十八条 人员属退休年限,由人事单位填写“退休申请单”公文,详填理由及会签单位主管意见后,呈总经理核准,发给“退休通知单”,副本转会计单位核发退休金。 第七十九条 经核准退休人员,于奉准退休日,应领取“离职通知单”逐项办妥离职手续后,始发给退休金。 第八十条 人事单位凭退休通知单及离职通知单,应办理事项参照第七十六条办理。 第八十一条 人员退休,应另参照“退休办法”规定办理。 □ 抚 恤 第八十二条 人员因公死亡者,由人事单位填写“抚恤申请单”公文,呈总经理核准,副本抄送会计单位核发抚恤金。 第八十三条 死亡员工家属由人事单位会同办理离职手续,并填具“申请抚恤金保证书”后,始得领取抚恤金,人事单位参照第七十六条办理有关事宜。 □ 移 交 第八十四条 各级主管人员及业务承办人员因故离职时,应将所负责的公物及经办事务逐件列具清册,在监交人监督下点交接任的人员,并会同接任人员提出移交报告书。 第八十五条 移交时应造清册名称如下 (一)印章戳记清册。 (二)所属人员薪资单册。 (三)未办或未了重要案件目录。 (四)保管文卷目录。 (五)职责事务目录。 (六)上级指定专案移交事项清册。 (七)保管图书清册。 □ 申请福利金 第八十六条 员工符合福利金申请条件者,至人事单位填写“福利金申请单”公文,由 人事单位签注意见,呈总经理核准后,副本抄发会计单位发给福利金。 第八十七条 福利金申请应另参照“福利办法”规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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