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外质量损失索赔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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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发生二次,罚款500元,并作下岗处理;车间负责人擅自决定使用不合格品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并予以降职或免职处理。 3.成品未经检验合格就交付放行的,发生一次对责任者罚款500元,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其他行政处理(如下岗、待岗等)。 (三)对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处罚 对因技术、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的质量损失,按上述规定的处罚比例进行索赔。第二次按75%比例索赔;第三次按100%索赔,当月累计发生三次以上,责任人予以下岗处理。 (四)对违规采购的处理 凡未按规定要求采购的,限期三天内退回更换,未能及时退回的按采购金额50~100%扣罚;年内累计发生三次的作下岗处理. 八、其他 1、 本规定未尽事宜,届时由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解释。 2、 本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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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关于对“3C”认证标志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下一个公文方案: 关于贯标工作的检查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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