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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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2 12 2 50 小车修理保险以外的运行费 11 文体宣传费 办公室、政工部 3 3 3 3 1 13 广播站、党政工团活动费 11 警卫消防费 物业管理部 2 2 2 3 1 10 场区消防、治安维护费 12 其他 综合管理部 9 9 10 10 2 40 合计 75 79.5 80 84.8 17.7 337 四、票证管理 1、取得票据 (1)普通发票 凡从外单位索取的普通发票,必须印有税务监制章及防伪水印,并加盖有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填写内容要明确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无涂改刮擦现象。 (2)行政事业收据 行政事业收据必须印有财政部门监制章,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其经济内容必须是合法性收费,且附有收费文件证明,填写内容必须明确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无涂改刮擦现象。 (3)增值税专用发票 各部门在发生购买物资、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时,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内容填写要齐全,货物名称、修理项目等必须详细填写。项目名称填写笼统的,须另附税务局印制的增值税发票专用清单。 (4)各单位从外索取的各种发票要真实反映其经济业务内容,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公司将给予严肃处理。 2、出具票据 (1)公司对外开具普通发票,必须字迹清楚,不得错格、涂改;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内容和金额必须一致,发票不得拆本使用。 (2)公司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要求对方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及产品销售合同方可为其办理。 (3)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单位与本公司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其代*,更不得在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发现,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五、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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