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产业发展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并公布。
(二)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财政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继续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是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现有限制类企业,要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按规定提高其用电价格。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鼓励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各金融机构应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支持,并收回贷款;各地、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限期淘汰。对淘汰类项目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按规定提高其用电价格。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对不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业人员,保全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等;其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抓紧制订地区实施方案。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的总体情况和行业特点,认真分析产业发展的有利因素和约束条件,充分发挥本地区优势,制订本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同时,组织力量对国家和省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条目涉及本地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结合各地产业发展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加快落实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四)发挥政府规划的引导作用。
各地要加强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发挥总体规划和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引导作用,认真规划产业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发展对策,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制订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切实落实中长期规划提出的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和任务。投资管理部门要依据规划严格做好项目投资管理,引导资金投入到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促进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资源效益最大化。
(五)强化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和行业准入管理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解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突破口,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效益。按照国发〔2006〕11号文精神,对我省乃至全国产能已经出现明显过剩的行业和产能潜在过剩的行业,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切实防止固定资产投资反弹。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对国家已实施准入管理的行业,各有关部门在对其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进行投资立项、环境评价、土地供应、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审核时,要严格把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公告制度”的要求,有关部门要做好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公告的申报工作,并对准入条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引导现有企业规范发展。
(六)整合产业发展资金。
(七)加强相关政策研究。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政策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体系。切实加强财税、信贷、就业、环保、土地、价格、进出口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努力把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全省产能过剩行业问题的研究,提出治理方案,建立健全产能过剩行业和落后企业退出机制;研究建立产业预警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发展信息。
(八)抓好重大项目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科学合理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发挥重大项目关联性广、带动性强的龙头作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完善重大项目建设的配套政策,努力营造重大项目建设的良好环境。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九)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经贸委等部门抓紧制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或核准,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加强组织和协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形成合力,切实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和协调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并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全省服务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省经贸委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全省工业商贸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省农业厅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全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省海洋渔业局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全省海洋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外经贸厅、国资委、地税局、环保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及其他省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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