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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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住址。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真实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的异议。 推荐单位和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六章授奖 第二十三条镇科技奖除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状和奖金。县技术合作项目奖励不分等级,奖金6000元。其他项目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2000元。镇政府在此基础上加外奖励20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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