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用地指标计划上给予优先安排。计划指标不足的,积极向上争取,支持列入省单独选址计划。土地出让净收入留存开发园区,用于开发园区开发建设。对园区开发建设涉及的耕地补充任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及就业培训由所在地政府负责。
(三)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
2011年起,市开发区基础设施贴息资金规模提高到5000万元,重点加大市区开发区、市区工业集中区、获得省政府批准筹建的省级开发区、合作共建园区基础设施支持力度,其中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合作共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三县也要从省财政每年支持的万元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中拿出10%-20%支持合作共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四)突出支持外来创新型和高新技术企业
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以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等落户开发园区的,优先享受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相关政策,同时可享受转出地同等优惠政策。对外省、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我市开发园区内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省、市转移到开发园区内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五)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开发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房产税按收入归属3年内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开发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放力度,基础设施新增投入部分可视同招商引资外来资金,按照有关政策兑现。积极支持园内企业上市、发行中长期债券和短期融资券。鼓励企业上市,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税费,市及以下留成部分奖补原企业股东。
(六)实施电费综合补贴政策
对转移到省级开发区的企业生产用电,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的条件下,由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给予0.1元/度电费综合补贴优惠政策。
(七)建立人才培训和交流机制
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苏浙沪及沿海发达地区组织人事部门联系,邀请开发园区来我市传经送宝。2011年起,安排开发区优秀干部前往苏浙沪及沿海发达地区开发园区挂职锻炼或驻点招商。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