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应充分体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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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法律向弱者倾斜,这是一条公认的原则。只有注意保护弱者,才能平等地保护全体公民和一切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正义和公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弱势和强势是相对的,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是弱势的、患者相对于医疗机构是弱势的、打工者相对于老板是弱势的、接受格式合同的一方相对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是弱势的、在行政管理中被管理者相对于管理者是弱势的,等等。现在各地都在制定关于保护消费者、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法规,这是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工作,一定要做好。在这个工作中,非常重要的是有些观念要改变,比如在规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时,一定不能将农民工、临时工排除在外。现在有些工会组织,重视保护本单位在册职工的权益,而未将第一线工作的大量的农民工、临时工纳入自己保护的范围,工会在代表职工与经营方订立集体合同时也不考虑农民工、临时工,这都是不恰当的。现在许多农民工、临时工被克扣工资、在没有相应安全卫生条件下冒险作业、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照料和补偿等问题在很多地方很突出,应当成为地方立法重视的问题。在处理医患纠纷、房地产开发建设纠纷和商品房买卖纠纷、公用事业经营者和用户的纠纷、精神损害赔偿等等问题上,有许多不同意见,有些问题争论还很激烈,我们在看待这些问题、制定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时,应当贯彻法律向弱者倾斜的原则。 为着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制定出能够实现、维护、发展广大人民利益的法,立法过程应当是民主的。最主要的是应当认真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通过进行立法调研活动、召开有各界人士参加的立法研讨会、听证会等形式,集中民意、吸纳民智。地方性法规制定出来后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在执行中继续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有问题或者确实没有制定好的,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修改或者废止、重订。总之,一定要使我们制定的是符合“三个代表”的“良法”。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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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区委办公室科级领导干部保持*党员先进性基本要求 下一个公文方案: 如何开展有效的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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