葱协会负责为葱农提供技术、良种、销售服务。葱农和协会签定合同,手拿订单去种葱,解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
三是优化配置了农村生产要素。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农村分散的小生产、农民的劳动与技术、资金,以及产加销各环节有机联结起来,通过实施各种专业服务,扩大了农业生产分工的细密程度,促进了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流动重组,实现农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对农村商品经济发展与农民收入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如我镇饲料协会,目前已发展会员企业40多家。它的建立,对于促进饲料企业的公平竞争,提供产业化服务,共同开发饲料市场,发展壮大饲料产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通过协会服务,饲料年产量已达5万多吨,实现销售收入1800多万元。
四是较好地解决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为其成员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由于其经营的数量远远超过家庭经营的数量,因而专业化、商品化程度较高,容易形成较好的商路,能够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如我镇禽蛋协会拥有固定资产40万元,5部专用车辆,用契约的形式,包销我镇四十个养鸡专业户的全部鲜蛋。其中,协会会长刘崇涛个人年销鲜蛋达2000吨,成为济南市有名的“倒蛋司令”。
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不成熟、不完善,在发展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有偏差。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因而工作中没有将合作经济组织摆上应有的位置。认识上的原因,导致了领导上的无力,制约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二)运作不规范。目前,大多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乡镇牵头,机关干部领办,以不同方式挂靠政府,政府在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过程中充当了主角,很多经营方面的事都由政府包揽,致使合作经济组织编离了民营化轨道,没有形成利益共沾、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没有真正成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独立经济实体。多数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建章建制,制度约束力不强,管理手段落后,应变能力不强,规避风险能力弱,在市场风云骤然变化面前束手无策。
(三)作用难发挥。一是组织化程度不高。大多数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民办合作经济组织,处于自发状态,往往是大宗农副产品上市之前临时拼凑起来搞一阵子,组织结构比较散,真正形成紧密的经济实体并不多。二是专业化特色不明。一些合作经济组织往往是既销“西瓜”又卖“芝麻”,既搞销售,又搞技术服务,“小而全”问题比较突出,没有形成专业特色,因而,开拓市场能力较差。三是大协作意识不强。各地合作经济组织种类较多,但真正在专业化基础上开展行业协作的很少,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起来成紧密性经济实体的更是没有,同行业相互杀价,组织结构规模小,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大发展、大提高。
(四)环境不宽松。由于认识模糊,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践缺乏理论上的总结,致使在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地位、管理、组织程序等问题上存在着说不清楚、做不利索的现象,一些地方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兴办、起名、挂牌、运营、管理、监督、解散等方面都比较随意。由于合作经济组织无配套法规政策,法律地位不明,导致经济性质难以确定,因此,在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部门利益在农村现实中不断强化的情况下,很多合作经济组织往往处于被盘剥的地位,更难以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政府制定鼓励、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力度不大,有些已制定的政策也没有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思路和对策
现阶段,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因此,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发挥资源优势,培育支柱产业,在巩固试点成果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稳步地办好一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及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示范作用,自下而上地、循序渐进地、实事求是地引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主要对策是:
1、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良好的发展势头,已经开始把农业这一弱质产业中的一部分弱质群体带动起来,共同地学习科学技术、共同地走向市场,使长期困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些问题有了新的解决思路。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给农民的思想观念带来了根本性的变革,尤其是在过去许多工作“要我做”,转变为现在农民“我要做”。这种由被动观念向主动观念的飞跃,充分地证明一部分农民正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思路,积极推进农业“第二次飞跃”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要从农村改革发展的全局去认识,从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高度去认识,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位置上来,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2、坚持原则,正确引导。一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农民为主体,农民自愿参加,入退自由。各级政府不能强迫命令,始终尊重农民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无论那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政府都给予支持和引导。二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各级政府不要直接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主要是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帮助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同时,为了保护农民利益不受损害,通过引导专业合作组织建章立制,明确合作组织与农民的权力义务关系,明晰产权,做到成员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引导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建立民主管理机制,确保成员利益和组织发展;引导农民采取多种多样的合作形式,实行开放经营,增强合作组织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合作组织的服务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三是坚持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各级政府首先要坚持鼓励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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