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的坚强后盾。
我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今年“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为加强基层法官执业保障,切实解决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业外活动负担过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发布《关于法院、检察院不参与各地行风评议活动的通知》。肖扬院长的讲话,更进一步揭示了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宪法地位,表明我们正努力“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高检、高法于今年6月28日联合发出《关于法院、检察院不参与各地行风评议活动的通知》。由此可见,法检参与行风评议与现代司法理念发生了严重碰撞。
严格意义上的行风评议可以被视为民意的直观表现,这是一种多数意见占优的民主方式,司法独立是否需要在特殊的情形下背离民意的判断、对抗民主的结论?不容质疑,当然需要。因为设计现代司法制度的出发点就在于消除民主制度的局限性,确保社会不受暂时、狂热并且易受人利用的民主*的破坏。如果暂时让以局部的民意能够通过舆论或者行风评议的渠道进入司法领域发挥影响,可以想象司法独立将面临着何等的压力,法官将面临何等的威胁,当面对具体的案件,特别是当根据法律得出的裁判结论不符合当地多数人的情感与利益时,生存于非真空社会地带的法官,最终则极有可能屈从于民意而放弃重要的法律原则。
在一些涉及地方利益的民事案件中,法官如果做出有损于地方多数人利益的裁决,随之而来的行风评议将迅速还以颜色--很多法院在评议中名列倒数第一。这种结论或许能够说明当地法院不得人心,但却无法体现司法的真正功效,也许正是由于公正的司法,才招致激烈的斥责,司法独立本来可以保证法院及其法官不受此类斥责的影响,但是行风评议却使他们不得不面临如此两难的选择:选择法律则意味着违背当地多数人的意志,从而招致如潮的恶评;选择民意则意味着放弃法律的公正,这种放弃对于从事法律多年并以此为业的法官而言,同样是一种莫大的羞辱。把法院、检察院与公安、工商、城建等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放在一起接受评议,实际上就是与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的政权组织形式相悖,有违宪之嫌疑。
法院参加一些部门组织的行风评议,则似剥下法官本应穿着的法袍,生硬地套上印有某些部门标记的队服,再让全场球迷以某一方队员的标准去评判裁判的“作风”,如此失去本意裁判的比赛将意味着混乱、野蛮,毫无公正可言。可以说,非专业化的民主评议有可能成为干扰司法公正的噪音。
行风评比给审判中立带来很大的干扰,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已显而易见。其在客观效果上是损害了司法的独立、公正与权威。如果行风评议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又一种制约力量,那么,司法审判将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顺从于“民意”,甚至屈从于被操纵的“民意”,司法的独立性也将无从谈起。
法院在行风评议中的名次很差,固然与法官的判案水平和工作作风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法院作为独立的审判机关,不可能调和所有的利益与矛盾,在依法行使审判权力的过程中,必然会“得罪”某些社会群体,有时甚至要“得罪”本地的重要人物。作为最终的裁决机构,法院理所当然要承载起整个社会的矛盾和冲突,要想让这个搏击在风口浪尖上的国家机关获得很高的得票率,无疑是不可能的。在此不禁会使人产生疑问,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就在于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的原理,对不同职能机关的评议,是否应该有不同的参照系数?
法院、检察院不再接受行风评议,尽管还在纸上,也不管它是否为一厢情愿。但这也并不等于这两家司法机关可以为所欲为,绝对的权力造成绝对的腐败,这是永恒的真理。在现行的*体制下,司法机关必须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接受群众的舆论监督等等。但是对法检的一切领导、监督、制约都要依法进行,要按宪法原则来正常化、有序化地开展。
四、注意防范几种常见的损害司法权威的错误观念
一是把本应自己承担的诉讼风险责任,推卸给司法机关。打官司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司法机关自当尊重。但打官司有输有赢,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许多风险责任要由诉讼当事人自己承担。又如“法律白条”问题,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法院执行不力。因为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时,要先估量一下债务人究竟有无财产、有多少财产可以被执行。如果债务人一贫如洗,债权人即使胜诉,法院也无法为你兑现判决结果。
二是不懂得诉讼权利是一种“过时不候”的时效性权利,用“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道德观念代替“有权(利)不用,过期作废”的诉讼时效观念。
三是不懂得司法审判权是一种终局性权力,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必须维护和执行。司法机关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处理社会纠纷的最后、最高的裁判权。对于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的裁定和判决,任何人、任何单位都必须执行与维护。
四是不懂得司法权力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力,司法活动不受任何个人、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干扰。《中国*党章程》明确规定,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要成为维护法律权威的模范,党要依法执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是一种集体行使的权力,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根据宪法所作的分工,它不会代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信访制度对于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解决社会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但它同样不会直接改变司法裁定和判决;媒体虽然拥有客观报道权和判决之后的评论权,但同样不能改变司法机关的决定。它们也都负有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职责。
五、依宪执政必定春风化雨
由于司法派生于*并从属于*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司法体制必然是*体制的分支,有什么样的*体制就有什么样的司法体制。笔者同意如下的宪政体制构想:在我国现行的一元化政体之下,首先将党的领导纳入宪法的框架之中,依宪执政;其次是所有社会公权力运作须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宪定权力机关为核心;再者是按照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受其监督、向其报告,对其负责这一宪法原则,以及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两院的人事、经费等由同级人大直接依法管理为宜,司法机关从人、财、物上脱离对同级党委、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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