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考察中,历来以考绩为重点,这是实践标准的运用,也是心理学和管理学的重要原则。但首先应注意对绩效进行具体分析,避免单纯“以成败论英雄”。例如,绩效与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社会效益的关系如何?取得绩效的主客观条件如何?其中主观条件起什么作用?等等。另外还应注意可比性问题,只有在条件大体相同所取得的不同政绩才能进行比较。
第四,在决定任命的最后一个环节中,应该引入公示制、试用制、任期制、弹劾制、辞职制。
公示制是指党委或主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组织考察后入选的名单,广泛听取意见,在一定期限内对各方面的看法和意见进行分析研究。符合“群众公认”即没有足以反对的理由后再决定任命。公示制拓宽群众民主监督的渠道,是遏制用人问题上不正之风,落实党管干部原则与群众路线有机结合的有效机制。
试用制是对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规定一定的试用期,期满经民主测评和考核合格后方能正式任命。不能胜任者被解除试用职务,回到原职位或安排适当的工作。
任期制是规定担任同一职务的最高期限,期满后再作适当延长或自动解职而成为普通公务员,可以依照规定参加同一等次或更高等次的职位的角逐,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制是废除带有封建主义色彩的领导职务终身制的有效机制。目前尚在施行的带有官本位因素的转任、调任制,无法经得起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
为了有效监督包括通过竞争走上领导职位的人员,有必要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弹劾制,对失职违法和职务上犯罪者进行揭发和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还应建立领导者辞职制,使一些德才不足胜任而政绩平平无法开拓局面者或自动辞职,或由主管部门责令辞职。
总之,应在动态中规范竞争上岗的对象的管理、教育、培养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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