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中国农村村委会选举情况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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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提供了可逞之机。与主动登记相比,被动登记的选民有不珍惜选举权利的可能因素,凡对选举不感兴趣者,基本上没有明确的投票对象,容易为贿选者利用;四是增加了选举成本,增加了登记失误的可能性,在 “人户分离”现象普遍存在、村民外出务工经商较多的地方尤为如此;五是有可能发生侵害无辜选民的民主选举权利的现象。 对于被动登记的弊端,我们其实是非常清楚的。但是,考虑到村委会选举在很大程度上是自上而下的推进的,村民对于选举的效能和信任机制还在建立之中,对选举权的不珍惜乃至漠视还是普遍存在的。如果贸然改被动登记为主动登记,可能会造成基层政府出于避免麻烦而不对选举做更多宣传,最终登记选民过少而使得选举连徒具形式都没有了。现代选举制度获得大众支持并积极参与选举,是需要一些其他条件支持的,比如竞争的政党组织的动员、公民权利意识和权利行动的高涨、社会相关团体的作用等,它反映了现代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一种新型关系: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返观我国,在现代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仍在建设之中的情况下,采用的很多办法最终只能是传统和现代各参半,逐步过渡。比如,对于选民登记,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补充进行,一般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由村民携带户口簿、*到登记站登记;也可由选民登记员挨家挨户依据户口簿、*在选民登记名册上进行登记。对选民登记特殊情况处理,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决定,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办理。选民资格确认问题是城市化发展中一个重要的变化。近几年,随着城市化步伐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选民资格的认定问题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谁可以参加村委会选举,这是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法律问题。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和整个社会人口流动的不断加快,目前一些地区农村居民的构成十分复杂。以上海市为例,从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的关系来看,要求参加选举的“村民”有以下六种类型:(1)户口在本村、居住在本村的村民;(2)户口在本村、不居住在本村的村民;(3)户口(属于非农业户口)在本村、居住在本村的原本村村民;(4)户口不在本村、居住在本村的原本村村民;(5)户口不在本村,居住在本村的本村村民的配偶;(6)户口不在本村,不居住在本村,但可以参加本村集体资产分配的原本村村民。 一些同志认为,在选民资格的认定上,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户籍所在地原则。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二是经常居住地原则。应当允许村民在经常居住地参加选举。如长期在外打工且经常居住在打工的村(要求一年以上),也符合在经常居住地有长期稳定正当职业、尽村民义务、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等相关条件的村民,经个人申请,应当进行选民登记;三是不得重复登记的原则,即不得在2个或2个以上的村重复进行登记;四是民主决策的原则,即选民资格认定有争议的,由村选委会讨论决定;五是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的原则,即确保村民只能且能够在一个地方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一些省份采取的办法是:对农业户口在本村,生产生活在本村,但不享受集体经济分配的出嫁女及其配偶、子女,嫁进本村的媳妇及子女等,上一届登记为选民的,应继续给予登记;上一届未登记为选民的,本人提出申请,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或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改居”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一届登记为选民的,本届应继续登记为选民;上一届未登记为选民的,集体经济已剥离的社区居委会,可登记为选民,集体经济尚未剥离的,本人提出申请,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或提交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理解不一,标准也不统一。有的地方采取简单办法,严格一种标准,如户籍,而另一些地方则标准过于宽松,选民也由此认为区县、乡镇或村选举委员会违规操作。有的村对有争议的人群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参选范围,但由于家族势力影响,两派势均力敌,争论激烈。又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使基层难以把握,有不少村民围绕选民资格界定问题上访,其争论的焦点就是参选的范围如何界定。 我们认为,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户籍制度的变化,原来单一的户籍标准确定选民资格已经越来越难以笼括复杂的农村居民群体的身份了。但是,由于村集体资产等因素的存在,使得任何单项的村民资格认定都会带来连锁反应。如果接纳某些外来在村居住1年以上的人口为选民,那么,他们是否可以拥有集体资产的处理权等。在当前时期,不适宜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最好授权地方根据实际制定标准。 第五、村委会届期和厌选问题。《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任期三年依据的是原《宪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但现在《宪法》已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基层的同志普遍反映,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过于短暂,应当改为五年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是一项法规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每次组织都要占用各级尤其是乡镇党委、政府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村甚至需要用近半年的时间组织实施;为做好三年一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及正式颁布实施以来的实践已经证明,村委会成员三年任期的第一年,主要是熟悉情况、制订计划,第二年安心工作,第三年就要考虑下一届竞选的问题,真正能够静下心来干工作的时间只有年余。如果把村委会的任期改为五年,对于绝大多数村委会成员而言,安心工作的时间将有三年以上;对于各级党委政府,可以有更多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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