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缺乏强有力的跨部门和跨区域的环境管理和咨询机构,环境管理制度滞后于环境管理实践。
环境问题通常会涉及到区工(商)业局、区工业经济局、区环保局、区农林局等诸多部门,部门之间在环境管理上存在许多着交叉与重复的地方。同时,彼此间交流也不够,缺乏提供环境管理信息服务的咨询机构和有效地协调机制,这更加导致了管理部门与企业间信息的不对称性,加大了问题的处理难度。另外,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空间特性,往往不受行政辖区的限制。比如,路桥区水资源本身就十分紧缺,但是上游黄岩等地重污染企业又造成了区域水资源的进一步不足,并由此引发了土壤污染、食物安全等重大问题。这就迫切需要加强地区间的合作与交流。
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都是在实行末端控制、浓度控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与目前推行的清洁生产(即全过程污染控制)及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就明显不适应。另外,环境评价与“三同时”这两项制度,都着眼于分散治理,这与推行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本身就存在一定矛盾。如何协调一致,就必须从制度本身上来解决。还有,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立足于超标收费,已明显不符合当前形势,排污收费应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如果超标那就是违法,理应受到重罚。对于以污染严重的拆解业为基础的路桥区而言,国家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更显得不入时。因此,路桥区在探索适合自身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时应大胆尝试,勇于创新,一定要拿出当初搞股份制经济时的“吃螃蟹”的精神,敢为天下先,为区域环境管理提出更适合实际操作的政策制度。
4.2.4 环境整治与管理的形象工程较为严重。
对于贪大、求洋的大型广场、主题公园以及厂区绿化工程等普遍存在着与当地景观极不协调的生态建设现象,多则几十万元一株的大树、古树以及各种从外地引进的物种既不符合当地自然条件,有浪费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表明该地对生态建设的误解。另外,虽然路桥区在峰江、蓬街等地实施了企业的园区统一化管理,然而经调查发现,这样对于三废物的集中收集、统一处理以及环保部门的统一管理确实大有好处,但是由于企业数量庞大,布局过于分散,仍然有许多企业没有能够进入园区。因此,实际操作起来仍然有很大的困难,而污染排放也很难有较大程度的改观。
4.2.5 政府环保部门人员配备不足,执法权限有限,缺少协调各利益主体关系的职能机构。路桥区民营企业数量庞大,而且分布较为分散,属于遍地开花型的布局结构,而环保局
只有十几人的人员编制,相对于约3.5万余家企业而言的民营经济尤其显得无能为力。同时,执法大队的权限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所有这些都为民营经济的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4.3 对策与建议
4.3.1 遵循的原则
对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环境行为的管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诸如政策、法律法规、社会风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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