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关系的抉择时,行为主体往往更倾向于选择后者,但对于别人的“恶劣”环境行为则是乐于横加评论的,具有典型的“严于律他、宽于律己”的特点。当然,路桥区也不例外。
综合而言,路桥区居民和民营经济的环境意识和行为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1、环保意识不强,法制观念薄弱,环境认知不足。
许多工人(包括有的企业主)和民众直接生活在各种企业所产生的污染影响之下,身心健康受到了极大威胁,民众的环境利益和环境权受到了严重侵害。但他们环保意识不强,并没有认识到其危害所在,而缺乏环境法律法规知识,未能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另外,一些企业主及其员工因受到经济利益的迷惑与推崇,对环境危害的认识不够,或者知其危害而为之。
2、盲目乐观与“坚决取缔”两种看法并存。
一方面,企业主以及普通工人普遍持较为乐观的环保态度,认为与前几年相比本区环境质量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观,原来的随处滥焚、乱烧等现象已大大减少,甚至难以遇见了。因此,他们对目前自己企业的环境行为和自身所处环境的变化表示极大的理解与认可。然而,通过我们所进行的实地访谈以及间接询问与了解却发现,各种废气、固体垃圾和废水等未经处理则直接排入周围的环境之中,对人们的人居环境条件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这种盲目乐观的态度是值得我们值得认真思考的,它反映了环保教育的不足以及居民环保知识的欠缺。
另一方面,居民群众以及人大和政协官员等则持有不同的观点与看法,认为路桥已经具备了进行产业转移和产业结构升级换代的经济基础。因此,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本区的各类拆解业及其与之相关的各种小冶炼、小电镀等严重污染本区生态环境的企业的发展均应该得到限制甚至取消。这反映了普通民众和政协人大对民营经济环境行为的监督意识逐步提高,但同时,也显示了他们对区域产业结构和民营经济的环境行为的不满和无赖。
3、缺乏自律以及强有力的协调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首先,企业本身缺少具有约束力的行业规范或行业协会的统一管理,各民营经济主体对环保认识与态度的不同很难在采取统一的行动方面达成一致。因此,在采取减排措施、加大环保的技术投入与资金投入等方面积极性不高,往往担心自己的个别投入会加大产品成本,进而降低其市场竞争力,因而铤而走险,选择成本较低的违法行为。相反,企业却对产品的“绿色壁垒”和“绿色消费”的前景熟视无睹,这显然是一种的短视的观点与做法,缺少长远的企业战略。究其原因,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企业规模较小,投入环保的资金和技术能力有限,同时其市场狭小,对产业长远战略缺乏考虑与重视的现实需求。
其次,许多企业缺乏自律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环境伦理低下,往往置环保法规与政策于不顾,顶风违纪案件时有发生,而且许多企业多次被区环保局行政处罚而成为了有名的“无赖企业”。比如,擅自搁置污水、污物等处理设施,擅自焚烧电缆或拆解旧电机等(见表3.1)。同时,企业有时刻意隐瞒或虚报其环境信息,拒绝完全公开他的产量、产值、人员及污染物排放数量,有时甚至通过某些宣传误导人们对这些环境危害程度的认识,企图骗过环保部门以及附近居民的盘问与调查。从表中我们不难看出,路桥区民营和私营企业缺乏环保自律的意识的现象较为严重,“非法”、“擅自”、“闲置”等字眼显示了本区某些企业对环保法令的无知或轻视。同时,表3.1也反映了区环保工作所取得积极效果,总体上来看,各种典型的污染现象都得到了一定程度遏制,表现为其违规比例总体上呈下降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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