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权转让通知的再认识 |
|
|
人发生效力,债权人可以通知债务人撤销原债权转让通知,在通知到达后,债务人对受让人的义务消灭,债权转由债权人享有。可见受让债权的一方并不当然不得对债务人进行通知,债权权利人并不是唯一的通知主体。 五、结论。 综合上述四点分析,可以确定,合同法没有规定只有债权人才能成为通知主体,这不是由于法律条文不够严谨,而是由于行使将债权转让的客观事实通知债务人的权利,使债权转让的结果通过通知行为这一条件事实的成立,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没有规定必须由债权人进行通知的必要。受让人可以对债务人为债权转让的通知,并且可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认为“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移的事务通知债务人,受让人只有在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才和债务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观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公文方案: 我国现行上诉制度弊端及完善 下一个公文方案: 关于对认定侵害名誉权若干问题的思考
|
|
|
看了《对债权转让通知的再认识》的网友还看了:
[合同范本]光盘著作权转让合同文本 [合同范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样板 [法律文书]专利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合同范本]专利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法律文书]经营权及所有权转让协议书 [合同范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范本]债权让与合同 [合同范本]河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合同范本]专利权转让合同(一) [合同范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