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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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进行限制。规定具有下列事由的不得予以再审:1、申请再审或申诉超过法定期限的;2、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诉人主体资格不合法的;3、上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4、人民法院依照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5、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6、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7、因当事人不上诉而生效的一审案件;8、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不能申请再审的。检察院只能根据当事人对再审之诉被法院驳回或者再审经过上诉仍不服的申诉而提起抗诉,进而启动再审程序。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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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试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 下一个公文方案: 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与审判方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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