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在校大学生失足可以暂免起诉 |
|
|
刑事追究,如著名网球明星格拉芙偷税案即适用了153条a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并未赋予检察机关“暂缓起诉”的权力,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xx检方的做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并且由于这种做法没有有效的制度制约,被滥用的危险是很大的。绝对的权利容易导致腐败。 质疑三 有可操作性吗? 其实xx区检察院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似乎再讨论这个问题已无必要。实际上,“可塑性”、“有挽救的可能”等概念本身就是很模糊的,很难有统一的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这样必然带来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进而危及法制的统一。在这里,我并非要否定“暂缓起诉”制度,只是想表明在我国法治尚处幼稚阶段,任何一个制度的建立都需要审慎对待,否则“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实事求是地讲,对涉嫌犯罪的大学生宣布暂缓起诉,也许可以用仁慈化解罪恶,但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做法却很可能在多数学生身上产生纵容的暗示,这是非常可怕的。事实上,按照检察机关的决定,暂缓起诉的期限为五个月,那么五个月之后,又该怎么办呢?如果说要给这个学生以机会,那就等于说不再追究责任,既然这样,何不适用法律,来个“不起诉”?如果说等其考试完之后再行追究,那这三个月的“暂缓起诉”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进一步说,你那五个月的考察期限又是从何而来,是否因为他还有五个月就要毕业?照此说来,一个大学一年级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要考察四年了?笑话,天大的笑话。 破坏一个制度是举手之劳的事情,而构建一个制度却绝非易事。在举国上下为建设法治国家而不懈努力之时,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却发出如此不和谐的音调。笔者的感受,绝非痛心所能形容。每一个追求民主、法治的中国人都有义务捍卫法律的尊严,呵护我们本来就很脆弱的法治!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公文方案: “民工讨薪”现象的法律思考 下一个公文方案: 自律 他律 律他
|
|
|
看了《质疑在校大学生失足可以暂免起诉》的网友还看了:
[计划方案]大学生新学期在校学习计划 [公文写作]学校工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经验体会 [公文写作]校友代表在校庆大典上的献辞 [公文写作]质疑“政府+公司+科技+农户+基地”的“新模式 [公文写作]质疑“政府+公司+科技+农户+基地”的“新模式 [公文写作]开发在校高校学生的潜在购买力方案(超市) [公文写作]在校生不良行为表现、原因及矫治办法 [公文写作]关于在校生犯罪的调查 [公文写作]在校生违法犯罪问题的专题调研报告--xx市司法局 [公文写作]在校办企业改革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