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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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情节严重的,可按刑法313条规定,按拒执罪论处。 在我们办案过程中,看到有的申请人风险意识薄弱,等到他向法院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已人去楼空。有的被执行人法律意识不强,有数被执行人在法院多次传唤不到法院,也就是在我们区范围内,欠款数目不大,还东躲西藏,不配合执行,最终案件必然来执行下来,这是我们的职责。 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因地制宜、因案制宜,力求作到强制执行力度与取得最佳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既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又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为将执行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而努力。 xx法院 执行局 xx 二○○四年六月七日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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