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涉法信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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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抵触,降低这些法律的权威性、有效性、统一性。要树立和强化依靠信访机制之外那些原本可以产生终局结论的法律法规办结案件的信心和观念,并付之于行动,坚定不移地执行下去,形成万众一心维护这些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统一性这一局面,从而使使绝大多数案件还没有进入信访程序就结案。诚如斯,岂有涉法信访案件不大幅减少之理? 3、适时改革,加强依法办案的力度。如前所述,从理论上讲,涉法信访案件几乎都可以在信访机制之外得到解决,但现实中,确实有部分案件迟迟不能解决或者错误解决而导致当事人信访的情形。例如,某法院为了迎合不同的当事人而对同一案件炮制了两份关键内容和结论相异的判决书,最后在上诉审程序中才露馅;某检察机关对自己承认的十多万元债务先是拒不退还,后又拟制了一份每年退还1000元的协议,最后被央视报道称,这竟比香港回归祖国的期限(一百余年)还长;湖北某公安机关违法办案造成四名教师被错误羁押一年多,最终于2004年被央视报道后才撤销案件;某公安机关为了求得证据而让被害人再次被强奸,最终仍然办了一个更大的错案——将另一个无辜者错误羁押一年多;河南某公安机关指派两名交警出警,该两名交警赶到现场后却以自己不管治安为由拒不下车出警,放任被害人围着他们的*转圈而被歹徒继续追砍;等等。笔者认为,对此主要应从改进第一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入手:该查办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渎职的坚决查办,决不手软;该引入竞争机制的坚决引入,决不迟疑;该淘汰冗员劣员的坚决淘汰,决不含糊;该高薪保障的坚决高薪保障,决不顾此失彼;该下放权力强化责任的坚决下放和强化,决不保守。果如此,岂有第一手工作不硬、不令人民满意、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不好之理?岂有涉法信访成为难题之理? 4、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强化信访工作的监督、纠错功效。一个信访工作人员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素质,那么他的工作就不太可能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功效,甚至还可能闹出大乱子,闹出法律上的大笑话。因此,信访工作人员应努力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增强其做好信访工作的能力。 信访工作的主要角色应定位于:从信访案件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渎职的蛛丝马迹,并坚决查办。为此,应从纪检、监察等部门抽调人员进入信访机构,进行单独办公或者联合办公,将重点放在剔除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害群之马上,放在纠正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上——以此作为信访工作迈向大有可为、利国利民的方向,从而使基层工作与信访工作各行其是、各负其责。诚如斯,岂有涉法案件不被解决、涉法信访成灾成害之理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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