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的“三农”问题与解决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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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提供公共品不是一种“恩赐”行为,而是一种责任。农民跟市民一样有发展权,有生存权,政府应该承担起最起码的公共品的供给,而不应该形成现在的“公共”财政只对城市人而不对农民提供公共品,或者只对农民提供少量公共品补贴的局面。公共财政要把公共品真正公平的分摊于城市和农村,现在到了应该用中央财政大幅度增加对农村公共品投入的时候了。今年中央政府调整国债使用结构,以数百亿元的规模增加了对三农的资金投入,这是非常英明正确的,可以想见,这样坚持投下去城乡发展差距会越来越小,总有一天还会将这种差距消除掉。 最后,农民要有自己的组织。农民作为弱势群体不但要有政府来保护,有法律来保护,而且要由自己来保护。农民居住分散和生产活动不集中,这种无组织状态是他们在同非农产业进行交易和谈判中地位低下的重要原因。必须让农民组织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有影响的利益团体,引导和支持他们参与社会*活动,参与国家决策,反映他们的利益要求。当前,我国农村合作组织是由三类组成的,第一类是在改革以前建立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这两类合作社具有上下垂直性质,受中央政府的控制和管理,带有较浓厚的官办色彩。第二类是乡(镇)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这些合作组织是人民公社解体后,原人民公社的经济职能转移由社区合作组织承担。此类合作组织大多依赖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并行使基层政权一部分经济管理职能。第三类是改革开放以后新发育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是农民和其他经营者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合作制原则自发建立起来的,这类合作经济组织都采取了自愿参加、共同经营、民主管理和收益返还的组织经营形式,他们在名称上也丰富多彩,有农村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也有农业服务公司(中心)等。从多年的实践考察,在三类合作经济组织中,最受农民欢迎、最有旺盛生命力的是第三类合作经济组织。今后,要发展和培育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解决以下两大问题:第一,目前我国还没有合作组织的立法,各类合作社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也无法享受到政策优惠;第二,合作经济组织总量不少,但结构性矛盾突出。一方面数以万计的供销社、信用社和社区合作组织,因体制落后、官气太重,难以为“三农”有效服务;另一方面新发育的合作经济组织又因数量少而满足不了“三农”的需要。同时,农民急切需要的农产品购销合作组织发展也严重不足。 面对上述两大问题,首先,应加强合作社的立法建设,借鉴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泰国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合作组织立法上的经验,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环境;其次,要大力支持民间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特别是要扶持由农民自发建立起来的农产品购销合作组织,从财政、税收以及金融等政策上给予优惠。支持农民发展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政府应重视其经济要求,坚持自愿、民主、互利的原则,让合作经济组织自我发展,切忌拔苗助长,防止用行政手段“归大堆”,导致合作组织发展太多、太滥,并出现行政化倾向;再次,要加快对第一、二类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造步伐,解决合作社由内部人控制和只为少数人牟利的问题,进一步明晰产权,按照合作制的原则,将其改造成真正意义上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民自己管理经营,为“三农”服务。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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