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体现为劳动行政管理与法律监督关系,亦即政府为促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对平等主体之间所采取的调控、管理、服务、监督、立法、政策等行为,都属于公法的范畴。
明确这个概念的现实意义在于:首先,旗帜鲜明地提出劳动法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这不仅符合劳动法的原理和我国立法宗旨,也有助于澄清学术上的中庸,在实践中从根本上抵制“劳资双方利益平衡”说;其次,让“劳动关系”定格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有别于在社会劳动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让“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不再是一个晦涩的话题,明确了政府在劳动法领域里应有的位置,很好地解释了我国《劳动法》为什么会有促进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监督检查的专章规定,使政府的劳动法主体地位由幕后走向前台,还它以真实的面目;再次,强调了劳动法的功能在于实现和保障社会劳动过程,明确了劳动法的范畴,即不管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甚或是其他经中国批准的国际性法律文件,只要是规范、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政府与用人单位之间、政府和劳动者之间为实现和保障社会劳动过程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都是劳动法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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