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信息,生产资料等服务,降低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三是通过兴办经济实体,从事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业务,将农产品加工或销售增值的部分利润返还给社员(会员);四是利用成员间的辐射和示范效应,带动周边农户共同致富。进一步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问题。要向农民宣传合作思想和方法,真正把基层干部和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和推广各类专业合作社的经验,发挥其示范带动效应。要加强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指导,在组建中,一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二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运作机制;三要大胆创新专业合作组织的资本形成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具有对外经营的营利性和对社员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双重特性。积极探索“一社两制”的合作社的建立方式,把股份制与合作制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股份制的办法形成合作社的紧密层,通过会员制、合作制的办法联接广大的服务对象。
第二,要促进农业分工分业,提高农户生产经营的专业化,规模化水平,培育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基础。要大力促进农业的分工分业,加快建立市场化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诱导土地向专业农户和家庭农场集中,使适度规模经营的专业农户成为农业经营的主体,同时要围绕区域比较优势,促进农业的区域化布局,努力为农村专业合作组纵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更好条件。
第三,要加大财政,信贷资金的支持力度,实行税收优惠。各级财政、金融部门要树立“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支持农民,就是对农业结构调整、对农产品市场开拓、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最大促进”的观念。金融部门要降低门槛,适当放低对专业合作组织贷款担保的要求,要积极探索“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或“供销销社——专业合作社——农户”系统联合担保贷款的做法。财政部门要对专业合作组织提出的项目,经充分论证,凡是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的,应优先给予贴息支持。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销售自产农产品和以自产农产品为原料,经加工后仍属农业产品范围的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第四,要明确专业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由于现有的民法和经济法规中尚未对合作社给予特别一类的法人地位,客观上给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注册登记和开展经营活动带来了众多的不便,成为影响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重大制约因素。因此,迫切需要明确专业合作组织法人地位。在国家尚未立法之前,地方可以先行立法。为及时做好专业合作组织的引导,规范工作,可以先起草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明确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组建方式、登记条件、承担责任的形式及利益分配等问题。
第五,要进行试点示范,以点带画推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由于现存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大都是基层自发搞起来的,缺乏规范化的指导,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因此,选择若干个典型,进行示范性的试点很有必要。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各地择优确定一些农村专业合作社进行重点试验和示范,给予这些合作社一些特殊的政策和扶持措施,进行管理指导,促进其健康发展,为面上的的发展提供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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