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激化了跨区迁移农户经济权益矛盾。
(四)有被边缘化趋势。目前,已逐步实行一系列涉及农村居民或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福利政策,如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农村大病合作医疗、就业培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按照现有政策,跨区迁移农户特别是未迁入户口的跨区种田户按照现有的户籍界定,一般难以得到这些政策的覆盖。
四、对策建议
跨区迁移农户问题是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其核心是利益之争,即跨区种田农户与世居社员两大农民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当前,各地在化解矛盾、解决争端、维护稳定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然而跨区迁移农户作为这场争端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则一再通过上访、诉讼等途径反映他(她)们的诉求。在解决跨区迁移农户经济权益问题过程中,政府不仅承担着调解人的角色,而且更重要的是还承担着进一步界定、确认和保护农民权益的任务。根据各地的经验及现实情况,妥善处理这一矛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历史。跨区种田农户曾经为当地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做了一定的贡献,也为当地农村发展集体经济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应引导各地在利益调整和分配政策上适当考虑跨区迁移农户的利益要求。比如在农村集体经济股份量化中给予“贡献股”或“农龄股”。而对于已迁入户口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跨区种田农户,应给予与世居社员基本同等的待遇,但允许有适当的差距。
(二)依法合理。在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关系、保护农民权益方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及与之配套的法规政策都有相关规定。应当看到,法律、法规、政策之间以及法律法规政策与村规民约之间都还存在着冲突的地方,而且农村的情况千差万别、十分复杂,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各地一般最终只能以村民自治的办法解决如农户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讨论决定。这往往造成“多数人侵害少数人利益”的现象,特别是对跨区迁移农户。对跨区种田农户合法、合理的主张和要求,党委政府特别是村级党组织应积极引导做好世居社员的思想工作,支持和维护跨区农户的合法权益。
(三)统筹保障。跨区种田农户离乡背井而来,大多已有十余年时间,特别是户口已迁入的农户,已不可能回迁。政府在妥善处理跨区迁移农户与当地农户利益关系的同时,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必须尽可能地关注其利益,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社保、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条件,为跨区种田农户提供均等的发展机会。
按照上述原则,在有关跨区种田农户权益的具体政策安排中,提出如下建议:
1、降低户籍迁移准入条件。迁移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在当前户籍制度改革深化的背景下,应当体现跨区农户户口迁移自由。跨区迁移农户作为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将其纳入社会管理,赋予村民同等的经济*文化权利,促使跨区迁移农户尽快融入主体社会活动。
2、分类保障跨区种田农户经济权益。对已经迁移户口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跨区迁移农户,应在制度、法规、政策上确保其与当地世居社员基本同等的经济待遇。对于迁入户口未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应尊重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封闭性的现实和世居社员的意愿。但对于其中已缴纳“迁户费”、“村庄建设”等费用而未办理正规加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手续的,其所缴费用可视作“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公共积累”,应允许其补办有关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手续,享受社员的经济权益和其他待遇。对于其他迁入户口未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未缴纳过有关费用的户,在集体经济股份量化时,集体应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补偿,或考虑其“农龄”、“贡献”作相应的安排;在宅基地安排的村庄改造中,要充分考虑入户农户的实际生活,基本享受村民同等待遇。
3、妥善处理土地承包中遗留的问题。一是要稳妥解决跨区种田农户拥有过多土地承包权问题。在开展二轮承包中,个别地方由于在实施土地二轮承包政策上的偏差,导致个别跨区迁移农户拥有大量的土地承包权。这些跨区种田农户虽然持有合法的土地承包权证,但显然有违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民平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精神,也不符合实际情理和当地农户的意愿。特别是土地征用进程较快的地方更应重视这一问题。对这些跨区迁移种田农户中已办理加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手续的,应允许其按当地农民承包土地的平均量给予土地承包权证,超过部分的承包权应给予理应拥有而实际未有承包土地的农民。同时允许其以土地流转的形式继续经营农业生产。二是积极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于长期在当地进行农业生产的跨区迁移种田农户,各地要创造条件开展土地流转,使种田能手有地可耕。
4、合理分配土地征用方面的补偿费。应进一步明确对跨区迁移农户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中享有的正当权益。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按照现行的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政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必须纠正目前存在的截留跨区种田农户补偿费的现象。对安置补助费,劳力安置费按规定主要是对被征地农民转产再就业的补助,它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劳动力数量结合劳土比例计算的。已迁户的跨区种田农户,作为在册的农业人员,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拥有安置补助的权利。但考虑到世居社员的利益,可以一次性发放补助的形式或以合同违约形式,适当给予跨区迁移种田农户经济补偿。
5、努力扩大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覆盖面。对于长期在当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跨区迁移种田农户,应充分考虑其贡献和政府的信用,在尽量解决正当经济利益的同时,政府更应在公共品享受和社会福利上给予保障。在子女入学方面,对于跨区迁移并继续种田的农户,不论是否迁户,均应为其子女提供均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在就业培训方面,对于跨区种田农户,不论是否迁户,应在农业技术培训上给予同等的补助,并设法解决安排流转土地。对于已迁户的跨区迁移农户,应纳入农民培训及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的范围。在社会保障方面,对于已入户的跨区迁移农户,在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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