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可以续延合同。在2003年3月,村委会提出合同期已满,要求解除合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该案即属于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不足30年、承包方要求延长合同期限的情形,显然,村委会认为合同期已满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承包方以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前签订的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短于该法规定为由,请求延长承包期的,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对承包合同的生效附有条件或者期限的,所附条件或者期限应当认定无效,但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除外。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已经发包方同意并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自实际承包经营时取得承包方的权利,承包期限亦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处理。
五、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家庭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如:某农户只有老夫妻二人,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本村土地8亩,该农户二人相继死亡(该二人有四个子女,其中一人生活在省会城市),其承包地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因为家庭承包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承包土地,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如果允许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就会出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以享有物权性质保护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情况发生,这就违背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定设计的初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权利,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继承人是不能享有该项权利的;即使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也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因为该继承人已经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到了其应该享有的份额,如再允许其继承,就破坏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平等原则。但家庭承包地为林地的应当允许继承,作出这种区分的主要原因是,不同性质的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异较大。一般来说,耕地的投资见效较快,多数情况下当年投入当年收益。而林地的投资回报期限长,通常需要数年、数十年才有收益,在幼树成长阶段基本没有收入,允许林地进行继承,才能切实保护承包方的收益权,调动承包方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其他方式承包合同,承包人死亡的,在承包期内,其继承包人可以继续承包,直至承包合同到期。应当允许该种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是因为这并不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旦抵押给银行,承包方万一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如银行依法行使抵押权,农户可能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失去生活保障,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其他方式承包的主要是“四荒”等土地,这些土地不像耕地、林地和草地那样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必担心抵押后可能失去生活保障,故这种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七、关于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的问题
对于在土地调整时,由于户在人不在、外出打工等原因,没有分到承包地,现要求发包土地的,除农户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的情况外,该农户应得到承包地。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在新一轮承包时,还有权依法承包土地。法院不宜以原承包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没有实际耕种来推定其放弃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八、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
应该依法保护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合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对于发包方禁止流转或者强迫流转等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法院应当不予支持。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不得以流转的收益抵顶承包方的欠款。
九、关于机动地的问题
对此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农户除承包的机动地外还有家庭承包的土地,对这种机动的承包经营权保护不宜适用物权保护;如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承包的机动地外无其他任何土地,该种承包的机动地已转化为家庭承包的土地了,对此应采取物权性质的保护。如:某农户除承包的机动地外还有家庭承包的土地,村委会以该农户拒绝交纳家庭承包地外的机动地的承包费为由收回其机动地的请求,就应该得到支持。但如果该农户是因某种原因没有得到家庭承包土地,而村委会为保障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而将本村预留的机动地发包给该农户,此种情况下,该块机动地就完成了其用于解决人地矛盾的使命,而成为家庭承包的土地,而应得到物权性质的保护了,不应以农户欠费为由判决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十、关于农民起诉村委会要求承包村里土地的问题
该类案件不应由法院受理。因为该类纠纷双方间尚未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在农民要求村委会发包给其土地的案件中,往往在诉讼时,村委会已按该村的土地承包方案对全村土地进行了发包,即使法院民事案件判决支持了农民主张,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无法决定执行哪一部分土地给胜诉的农民,如果长期执行不到位,必然会引起不良后果。
十一、着重调解和鼓励当事人和解的原则
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将祖祖辈辈生活在一块土地上,共同劳动,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更应该着重调解和鼓励当事人和解,还应发动多方面的力量进行调解,这对案件当事人是有利的。
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是我们在研究去年我市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人民法院审理土地承包案件的重要依据,对于该法实施后的行为,应当一律适用该法。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的行为,要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该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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