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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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认为,即使政府用于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打交道时,也应当按照等价和市场供求的原则进行交易。 五、由于政府投资于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而引起的土地价值上升部分,应当归农村农民所有,还是应当归国家所有? 从经济学上讲,也即政府或者其他企业所有者主体投资活动对农村集体土地形成了升值的外部结果,其属于谁。有些政府官员和学者认为,城市周边和交通沿线的农村土地价格因政府投资而升值,因而,其升值部分应当归国家所有。 市场经济的原则是:在财产的所有者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甲行为主体的活动对乙行为主体形成的好的效应,除非双方提前有特殊的界定,这种好的效应还是由乙所有和受益。比如,政府投资于城市道路和路灯,其形成的外部性不能向行人收取费用;还比如,某单位从驻地向交通干线修了一条公路,使沿路村民的出行方便了,这个单位并不可能因此而向受益的村民收费。 也有的学者认为,国家在农田基础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方面进行了一些投资,这种投资引起的升值(马克思所说的级差地租二),应当归国家所有。笔者认为,这也是不合适的。一是在支持农业进行投资时,国家并没有说要入股于土地,土地的所有权没有改变。二是国家的义务教育投资,使受教育人力资本增加,其后来个人的收益并不能,也不可能归政府所有;国家对农村涉地的投入支持与此同理,并不能成为国家收归级差地租二的理由。 因此,政府投资于城市和交通基础设施而引起的土地价值上升部分,应当归农村农民集体所有,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方式来调节过于高的所得部分。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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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土地管理体制变革背后存在三大深层矛盾与摩擦 下一个公文方案: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关乎解放农村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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