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需要农民组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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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自产自销式。这种形式比较适合于品种单一、规模较小的合作组织。通常由这个合作组织中的能人牵头,这个能人可能不仅是生产能手,而且还是运销好手。在起始阶段大多采用“带领式”,即由能人带领大家一起去运销,而货物是各自销售各自的。之后,逐步发展为“委托式”,即由一般农户将产品委托给能人去销售,售完后再由能人将销售收入返还给委托者。这种合作需要相互间的诚信,否则容易产生分歧,它逐步被“联合式”取代,即首先将各家各户的产品集中起来,记录好各家各户提供的产品数量,然后每家每户各出一人外出运销,有的负责联系业务,有的负责记帐,有的负责打杂,产品销售完毕后再按各家提供的数量进行分配。这种形式的好处是完全将产、销合一,缺点是规模较小,难以开展加工,难以更快发展。 二是自办企业式。这是在建立合作组织的基础上,再由合作组织兴办流通企业、加工企业,负责加工、销售本合作组织成员提供的农产品。这种合作组织的规模大多在中等以上,至少在县一级,规模较大的可达省一级,乃至国家级。目前,我国已有不少合作组织自办流通或加工企业,例如,太仓市养兔协会就办有种兔场、饲料厂、供销服务部,目前已带动会员农户近千户,毛兔饲养量已达到4万多只。 三是协商对话式。就是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组织把农民组织起来,由合作组织代表农民利益,与从事流通或加工的龙头企业进行谈判协商。这是保护农民利益、取得平均利润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与流通企业、加工企业一样都是利益主体,但是分散经营的农户没有力量,因此不可能与龙头企业进行平等对话和协商,而龙头企业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以及与政府千丝万缕的关系,处于主导地位。在市场平稳的情况下,它们自身的发展客观上起到了带动农民发展生产的作用,但是一旦市场出现风波,它们会将经济损失转嫁给农户,常常导致农民吃亏。因此,必须在“公司+农户”的基础上,将同一个龙头企业带动下的农户组织起来,形成“公司+协会+农户”的方式。这样,才能由协会这个社会团体法人与公司企业法人进行平等的对话协商,才能有足够的能力去争取分享到流通、加工环节的平均利润,才能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利益。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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