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虚化是农地弊案的制度性根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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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上已经受到了政策、法律的严格规制,突破了契约关系的范畴,具备物权化的基础。二是土地使用权法定化,即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农民对已经取得的土地的长期使用权。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或随意确定物权的内容。三是使用权的长期化。通过法律制度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的长期化才能形成农地产权的稳定性,而地权的稳定性直接关系到农业绩效和农民利益。 (三)严格限制基层政府和村组集体在土地经营上的寻租行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已经体现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之中。基层政府和村组集体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使其合法的使用权、经营权、生产决策权和收益权不受侵蚀。对于农民通过分配取得的土地,政府要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农户之间依法、自愿、有偿进行的土地流转和集体组织按照法律、政策规定进行的土地调整,都要依法实施土地变更登记。 (四)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尽快建立土地交易制度。基本目标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法治精神、严格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的土地权利交换制度。一是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建设用地性质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核,确定为公益性用地的,才能启动国家征地权。二是对征用土地按市场价格补偿。一定范围内公共利益的实现,其成本应由相应范围内的公民来承担,而不应转嫁给不能享受这种公共利益的其他成员;即使为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征地,其成本也不能只由农民负担,而应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承担。因此,无论出于何种公共利益而必须征用农民的土地,都必须给予农民按市场价格的补偿,并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作出妥善的安排。三是要建立经营性用地的市场交易制度。 (五)推进农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的法制建设。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我国已经运行了20多年,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暴露出的问题,为完善土地关系立法提供了现实的基础;近年来,学术界和政策研究部门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形式、农民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范畴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对完善土地关系立法提出了不少建议。同时,市场经济国家成功的土地产权制度设计也提供了有益的参照。创新我国的农地产权制度,应依据现代产权经济学理论和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尽快建立与农民土地使用权保障相关的各项法律制度。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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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公文方案: 用资本市场创造性地解决“三农”问题 下一个公文方案: 警惕以发展的名义侵蚀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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