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后仍需加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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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同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实施定价管理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外出务工收费等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水费、电价标准的公示制。要做到这些,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应经常性地对涉及农民的服务收费进行检查,新闻单位及时跟踪报道,披露违纪行为,动员全社会力量抵制和纠正农村“三乱”。 七、建立和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财务管理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实行村级财务乡(镇)代管制度。乡镇代管应做好分村建账,分村核算,保证乡管村用,专款专用,所有财务收支应由村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并经乡镇经管部门审查后,乡镇财政机构及时足额地将资金拨付给各村。有条件的乡镇应积极探索建立乡镇会计服务中心,为村级财务管理服务。(2)建立村级民主理财制度。普遍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村财务收支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定期举行民主理财小组活动,并有完整的活动记录。(3)实行村级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级组织应严格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和农村财务主管部门有关村级财务公开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定期如实地公开财务,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及其职责、财务计划、各项财务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4)建立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乡镇经管机构和财政机构要组成联合审计小组,负责村级财务管理的经常性审计工作,认真开展村级财务年度审计和村级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并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各项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落实处理意见。 八、加强和完善对农民负担的检查监督工作。农村税费改革后,特别是头两年应继续加强对农民负担的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是否按规定征收,其他违反国家规定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是否一律取消,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是否符合“一事一议”的规定,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规范、是否公示。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我省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规定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深入到县、乡、村、组、户进行明查暗访,加强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涉及农民负担的检查监督管理。同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要求组织两次执法检查。应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确定检查地区和内容,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防止检查走过场,检查情况应逐级上报,上级政府应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予以通报。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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