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一议”的困境与农村税费改革的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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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说,村委会作为村庄的公共权力组织,为维持自身的正常运转和村庄公共事务的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规则从村庄内部收取一定限度的费用是合理的、正当的。村民为此而负担一定的费用也是必要的。取消村提留,实际上也就取消了村级组织存在的物质基础。 再次,从目前的土地制度上看,村民使用的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农民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在不改变目前的土地制度的前提下,村级组织向使用村庄土地的村民收取一定的租金也是合理的,农民向土地所有者交纳一定的费用也是应当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村提留也具有起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取消村提留是没有道理的,其后果就是否定了村级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 最后,从更深层次来考虑,取消村提留这个做法存在着一个错误前提,这实际上就是把农民负担过重归咎于村提留,把农民负担嫁祸与村级组织,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认识误区。如前所述,村级组织从村庄内部收取一定的费用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依据,而且村提留在整个农民负担中所占的比例是合理的。农民负担过重主要产生于基层政府的过度提取,而不是因为村提留。从大量的论及农民负担的文献来看,关于农民负担原因的一个基本结论是将其归结为国家对农民的过度提取。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要把村提留与乡统筹和其他不合理收费区别开来。把村提留与乡统筹以及其他不合理收费混为一谈,一概取消,无异于把孩子与洗澡水一起泼掉了。 因此,税费改革真正要改掉的不是村提留,而是乡统筹和农业税以及其他不合理收费等根本问题。从农民负担的实际情况看,村提留在其中占多大比例,乡统筹、农业税和其他的不合理收费在其中占多大比例,应该是一目了然的。仅仅村提留绝对不会形成农民负担过重的严峻形势。因为从当前村民自治的内在运做机制上看,在是否应该收取村提留以及应该收取多少这个问题上,村民是拥有绝对的发言权的。如果村级组织违背村民意愿而去乱收费,就会失去村民的认可和信任,从而失去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因为村民是不会置自己的利益于不顾而坐视不管的。从理论上说,目前只有村提留具备存在的合理、合法依据,而乡统筹、农业税等都是强加给农民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因为土地是村集体所有,而不是国家所有。为什么城市居民除去个人所得税外,不负担其他任何税负,而且还要免费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以为,农村税费改革取消的不应该是村提留这一小部分,而应该是国家从农民那里收取的那一大部分,只有把这个问题搞清楚了,才能够找到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治本之策。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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