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问题上,必须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尤其是各级党政机关应主要通过政策进行引导、支持和扶助,做到引导而不强制、支持而不干预、扶助而不包办。
(二)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供销合作社错失了发展机会,但从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经营机构和服务功能上来讲,仍然是我国最庞大、最具有合作社性质的经济组织。在中央,有它的领导机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省、市、县,有合作社的各级联合社;在乡镇,有2.6万个基层供销合作社星罗棋布在农村大地。供销合作社拥有330多万职工,有各级政府认定的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近200家,还领办有各种专业合作社1.8万个,兴办村级综合服务站11.3万个。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活动主要体现在农村市场,其中每年的经营额近8000亿元,其他综合服务营业额1200亿元。这些条件是其他机构、组织无法比拟的。
当前,供销合作社必须珍惜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而创造出的良好大环境:(1)要进一步理顺和明晰供销社的产权关系,包括供销社与国家、供销社与社员以及各级供销社之间的产权关系,真正以经济关系确定社员的主人地位,把供销合作社由过去的“为农民提供服务”改变成农民“自我服务”的组织。(2)要抓住农村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契机,把农村中新发展起来的各种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等吸纳到供销合作社中来,夯实合作经济的发展基础,壮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3)加快以现代流通方式改造传统的经营网络,形成“联合舰队”,扩大经营服务范围增强参与竞争的能力,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等多方面的需求。
(三)加强政策支持,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1.要为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对农民自愿发展各种专业合作社以至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重点给予扶持帮助。
2.要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拓展业务,强化其为“三农”综合服务功能。首先,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之外,凡是农村和农民需要的包括金融、保险业等,都应当允许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不要行政干预。其次,将目前散落在乡镇的“七所八站”等一些与农村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或机构,应由农民监管,变成真正为农民自我服务的组织。
3.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高度关注与市场经济和农民有着天然联系的农村供销合作社,通过深化改革和必要的支持,使之嬗变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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