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国有,则农村的集体土地应该可以直接进入用地市场。
第四, 土地怎样交易和价格如何确定
土地的交易应当通过市场来分配,出价最高的,应当是土地的受让者。而价格应当由供求来决定,需求特别旺盛地段的土地,价格就应当高一些,而需求不旺地段的土地价格就应当低一些,而不应当由政府操纵土地价格。土地的出租,也应当由市场来确定。政府不应当干预土地出租市场的租价水平。
政府需要做的事情是,对土地价格和出租租金水平较高的,征收土地交易和出租增值税,否则土地卖者和出租者就获得需求过旺形成的暴利。关键是,土地的交易不能一对一协商,而是要公开透明竞争,只要土地买家是理性的,竞争价格是市场最合理的价格。但是,土地出租则要区别对待,主要是土地产权明确的前提下,土地所有者和使用权所有者,以其收入最大化来出租土地,在多个需求者出价的情况下选择的租用者,出租价格就是合理的。但是,不排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时,村长为了自己的私利,将土地低价出售或者出租给用地者作用,从中谋取自己的利益。因此,如果农村土地不能国有化的情况下,村民公开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 土地在宏观上如何管理
1994年的宏观调控,实行了土地和信贷双紧的政策,这在特殊情况下,不失为一种宏观调控的举措。但是,只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在任何国家里,土地部门不能成为宏观管理部门。因为土地是一种生产要素,它要象资金、劳动、原材料等一样随着市场的调节而自由在用地企业和其他用地者之间配置,不可能高度集中管理起来。
土地的宏观管理最主要的有这样两项。
首先,立法部门制定合乎市场经济体制的土地管理法,其关键内容为:土地的产权和长期使用产权要确定清楚,土地的产权不能随意被损害,特别是界定清楚国家、集体、农民、企业和城镇居民在土地方面各自所有和使用的权益;并且确定土地交易和出租的规则,不能暗箱操作和暗中出租,从中谋利;还要确定国家对土地的有关管理和收取增值部分的权力。
其次,在土地制度理顺后,土地要重规划和监管,轻土地供给的审批。各级政府先是要规划土地的使用方向,特别是城市的土地要规划功能分区,不能随意乱建;但是,在规划使用的范围内,土地的供给者和需要者,可以对土地自由卖买和出租,长期看国家不再对每一块土地进行用地的审批;然而,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管,主要是防止和纠正土地使用用途不符合国土规划和城市规划,土地交易暗箱操作,土地遭受重大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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