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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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专业合作社作为经济联合体,社员须对财务状况、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利润分配等有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杈、监督权,但要真正做到公开、公平、透明尚有不小难度。六是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一般社会团体又不能完全按《公司法》要求,如何进行登记注册须进一步研究。 四、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的作用,我们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提高认识,加强引导。党委、政府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进农村改革、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措施来抓。大力宣传专业合作社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增强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认同感和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凡农村已建立专业合作社的县(市)拟应建立领导小组,加强对合作组织的引导,及时研究解决专业合作社建立、建设、运行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加大培育和扶持的力度,积极探索通过土地流转、资金入股等扩大合作社的实力和规模,促进专业合作社积极、稳妥、有序、健康的发展。第二,明确主管、协管部门及其相关责任,齐心协力搞好对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做到“搭台不登台、参与不干预、服务不增费”,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从恩施州的做法看,政府部门还是以农口主管、其他部门协助为好。第三,抓好试点,总结经验,规范运作,以点带面,逐步推广。按照“自愿、自立、互利”的原则,做到培育一个,见效一个,以公司与农户互利双赢的实绩增强吸引力和影响力。第四,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多方听取意见,制定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社《章程》、《合同》样本供合作社参考,以防止因《章程》、《合同》粗糙、笼统而带来的利益纠纷。第五,要加强对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对专业合作社所依托的公司应视同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对合作社集中收购、出售的农特产品应按农户自产、自销对待。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合作社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争取金融部门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在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各地采取变通办法予以登记,以确立其合法地位并降低登记门槛。第六,把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者、管理者纳入各级的培训计划,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科技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以发挥他们在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骨干和“种子”作用。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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