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土地的用途,有的村民将承包的土地用于取土、挖沙、挖石、采矿、建房、建厂,有的进行掠夺性开发,有的甚至用于加工水泥制品等,导致土地板结、水土流失,破坏土地种植的条件,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更多是由于发包方随意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引起,有的村组看到承包人收益较大以后,即以承包费太低为由提高承包费标准,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则将土地重新发包。有的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村组干部即以种种理由要求解除,或要求调整。也有的承包合同承包费标准太低,与承包所能获得的收益不相称,或者对不同的村民采用不同的承包费标准,将面积大、土地肥沃、承包费低的土地根据干部个人好恶、亲疏远近擅自进行发包,有的干部个人仗权承包,或者在丈量土地时标准不一,引起本村组其他村民的不满。
三、化解土地承包纠纷的对策
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中出现的纠纷,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⒈增强法律意识。土地承包涉及到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法律,使土地承包的主要法律规定家喻户晓。广大农民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村组干部,应当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尤其应当注意不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随意收回、调整承包地、不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不将承包地收回搞招标承包、不将承包地抵顶欠款、不损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机动地面积不能超过5%,不足5%的,也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⒉增强合同意识。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一经签订,当事人就应依法遵守,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要通过合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对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本村组的成员无论男女老少,都应平等地享有承包权。发包方不能厚此薄彼、差别对待。对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优先权。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主要条款,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状况、承包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指导与管理,可以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土地承包签约行为。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⒊增强程序意识。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公开、公正,及时向村民公布土地承包的有关信息,让农民享有知情权,不搞暗箱操作。严格发包程序,首先应当通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再组织实施、签订合同。承包方案应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符合民主议定原则。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发放的,应当及时补发。
⒋妥善处理争议。土地承包法已经明确了仲裁的解决方式,一般是在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设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可以钝化矛盾,减轻诉讼压力。农村土地承包面广量大,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仲裁方式既克服了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又克服了诉讼程序复杂、审理时间长的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各地的土地仲裁机构发展不平衡,没有建立的地方应当尽快建立。对承包合同纠纷,乡村组织应当及时进行调解。特别是要发挥民调组织的作用,民调组织调解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而且成本低廉,值得推广。对矛盾较大的案件,当事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