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社会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为了满足人的需求。因此,推进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必须优先解决好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生存与发展的社会保障等基本问题。
坚持社会公平原则。由市场来提供农村公共服务,可以确立价格机制和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是我们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但由于服务的提供者是一个市场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必然导致一部分宏观效率损失。因此,推进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在坚持效率原则的同时,更多地要从体现社会公平的角度着手,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让更多的农民群众真正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坚持分类供给的原则。按照农村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不同性质,采用不同方式进行建设。有些是纯粹公益性的服务,具有典型的“灯塔效应”,这类服务只能由政府来提供;有些服务则可以做到明确界定受益主体,并且可以采用有偿的方式来提供,政府只要制定和执行市场规则就可以了;还有一些服务则介于以上两类服务之间,属于准公共物品,在这种情况下,则应由政府支持市场主体提供这种服务。
坚持有限政府原则。政府是提供农村公共服务的主体力量,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但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并非“包打天下”。在明确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提供农村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积极探索将市场机制引入农村公共服务领域的途径和方法,允许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多元化,提升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根据现有财力物力,分清轻重缓急,突出建设重点。“十一五”时期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应该是以下十大方面:进一步加快农技推广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解决农技信息进村入户问题;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全面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形成与城市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广覆盖、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着力加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体现城乡居民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着力强化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建设,进一步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化;全面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着力形成服务对象社会化、文化设施规范化、活动形式多样化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确保农村公共安全为目标,强化农村治安和消防体系建设为重点,增强县及县以下单位防范和处置自然灾害、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强化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能力,为农民构筑起最为灵活便捷的公共服务网络;着力推进农村法律援助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农村法律服务。
推进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必须把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放到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整个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去考虑,建立起与科学发展观相一致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考核指标体系。
切实改变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资本偏向和再分配中的城市偏向,建立起城乡地位平等的国民收入分配新格局。探索建立有利于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国民收入分配政策。对积极提供农村公*品和服务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对具有负外部性效应的生产者征收相当于外部不经济性价值的消费税,使它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
建立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支撑体系。从当前我省已全面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这个实际出发,切实增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增加农村公共财政支出在整个财政资金中所占的比重;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财政杠杆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明确财政支农的工作重点,加大对农业科技、“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欠发达地区奔小康、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投入。
改革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与设置方式。着力破除行政性体制安排和垄断经营,形成政府、市场、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复合安排,着力提高农村公共服务的效率。尤其是各类商业性金融机构有大力组织社会闲散资金的能力,要引导它们把资金投放到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上来。积极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社团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着力形成政府与社会团体相互竞争与合作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充分发挥村级自治组织在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一事一议”制度。大力发展“公司+农户”的服务形式,以培育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等方式来增强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改变公共服务体系的设置方式,积极推进设置跨区域的服务组织,探求公共物品协调使用机制的建设。
明确界定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做到统筹规划,能够由政府提供的农村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提供,可以由市场提供的服务要着力做好引导工作。按照农村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内容确定政府的支持力度,既不能让应该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服务交给市场去运作,也不应该把可以由市场提供的农村公共服务由政府包揽。要进一步理顺乡镇机构的设置,明确界定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使其真正成为能够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之一。同时切实加强对农村公共财政支出的民主监督制度建设,形成按“三农”需要选择公共投入的机制,实现政府公共支出的社会效用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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