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之所以负担税费,是为了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品(包括政府服务、义务教育、基础交通、社会保障等等)。暂且不考虑“暗税”,如果能够将农民负担间接税(每年近5000亿元)以提供能让农民受益的公*品方式整体地返还给农民,即用这笔税收支付县乡村政府费用、义务教育费用等必需的公*品开支(按目前的水平计算全国约3700亿元),他们不仅不需要缴纳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三提五统、税外税费和摊派,而且他们还能从各级政府提供的公*品中获得等量或等价的利益,这些利益会使他们的生产条件不断改善、生活环境持续优化。农民整体负担沉重问题就不会出现。正是由于农民不能通过公*品的方式获得其负担的绝大部分税费,财富主要通过间接税和“暗税”方式从农村净流出,才出现农民负担持续沉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不考虑这种财富流动的本质,在农村内部来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就是在“老三重”负担范围内做文章,将“三提五统”和其他税外税费并入农业税,同时提高农业税税率。这样的改革与历代进行的并税式改革相比并没有多少创新和进步。这样的改革只是治标之策,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并不能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
要让农村税费改革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防止出现减轻农民负担和不降低(并且还要逐步提高)农村公*品提供水平之间的矛盾,不仅要彻底取消对农民征收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三提五统”和其他税外收费摊派,而且首先必须通过对农村地区提供公*品的方式,将农民负担的间接税“还给”农民,然后逐步解决加在农民身上的“暗税”负担(暂且不要奢谈“工业反哺农业”和农业保护、农业补贴)。具体对策是:
1,彻底取消对农民征收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三提五统”和其他税外收费摊派,将目前分5年改为分3年。农村税费改革从以税代费转变为费税全免,城乡实行一元化的统一税制,即对从事农产品生产和交易的农民与工商企业一样课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征收针对农民的特别税。这样彻底取消乡村政府收税收费权力,割断基层政府向农民摊派、搜刮的渠道,这对保持农村地区安定稳定,从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将起不可估量的作用。
2,将农民负担的间接税(“新四重”的第一、二重,近5000亿元)通过逐年增加对农村地区提供必要公*品(包括县乡村政府运行费用)的方式整体地逐年地返还给农民。这种返还不是实行由中央政府每年安排5000亿元专项资金办法,这不现实、也不可能,而是实行逐年实现、各级共担、整体返还、适当调节的办法。
逐年实现即分3年或5年从每年增加的财政收入中安排,逐年增加。如果通过间接税,暂时无法满足需要,国家也可动用包括国债、外汇储备金、土地批租拍卖收入、甚至适度增发货币等办法增加农村地区专项基金账户的资金数量。同时下决心停止楼堂馆所等奢侈品建设,节约资金,加大农村地区公*品的投入。
各级共担即中央、省、市、县四级按各级政府获得的间接税数额以32%(农民负担的比率)的比例提取作为基数,转为农村地区专项基金账户。
整体返还即不是将钱平均分给农民,而是将农村地区专项基金用于乡村政府管理费用、乡村路网建设、义务教育、对贫困线以下的农村居民实行全面低保、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农业信贷保险、合作组织试点、优秀人才“上山下乡”奖励等,将农民负担的间接税整体地返还给农民(具体措施笔者将另文专论)。
适当调节即富裕地区农村专项基金账户的一定比例转以不发达地区。
采取上述措施,国家虽然要在短期内承受一定的财政压力,但因根本上解决了长治久安问题,有利于实现科学的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战略,会获得长久的社会和*效益,同时也会促进内需的极大增长,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财力。
3,在上述措施的基础上,再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解决“暗税”问题。首先,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按照市场办法评估土地价格;建立土地划拨、征用足额补偿制度或农民参与土地收益分配的制度,让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失去土地的农民通过各种市场的方式(如地权转为股权、地权转为租权)参与土地非农化后经营收益的分配。其次,将发展农村合作组织作为重要的公*品,加大投入力度,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试点工作。由于我国农民从来就缺少协作特别是家族亲友以外的协作的习惯。因此在我国的特有国情下,合作组织难以由农民自发形成,也很难由市场机制推动建立,必须将发展农村合作组织作为公*品,由政府加以推动。通过建立合作组织,让农民组织起来,逐步具有市场主体的地位和力量,从而有能力在购买或销售时进行价格谈判,最终消除“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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