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股份合作制:破解土地征用矛盾的新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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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义,应加强农民的风险意识教育,提高其抗风险的心理承受能力。 二要制约征地单位土地处置权,防止其利用职权对农民股东利益的损害。在一些地方,可能入股土地折合后在整个企业资产中所占比例较少,农民和村集体持有少量的股份,属于小股东,不可能直接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因而难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甚至受损。因此,在采用土地入股方式时,必须对用地企业有明确的土地处置权利的制度约束。 三是农民对土地股份合作有内在要求,镇村领导班子要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采用土地入股方式时,必须是农民自身有内在要求,不能搞强制,搞一刀切。因为一些农民比较注重眼前利益,先拿到钱再说,认为只有钱是最可靠的,因而对除货币以外的其他补偿方式不愿意接受。另外,土地入股如果呈散兵游勇状,则不利于农民权益的保护。通常是地方政府与村集体牵头组织协调,代表农民与征地方谈判协商。这就需要镇村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市场眼光与统筹协调能力,才能组织好村民协调好关系,维护好村民的权益。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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